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法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以排除执行,但异议权应依法行使、不得滥用。
近日,案外人王xx因滥用异议权干扰拍卖阻碍执行,被 xxxxxxx法院处以罚款xx万元。
2018年9月12日,xxxxxxxxx法院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xx名下的房产。当日,法院现场张贴执行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及房屋实际使用人限期腾空搬离,如因租赁等原因合法占有房产的,限期提交材料、申报权利。期满后,无人向法院申报权利。
2018年12月5日,案外人张xx到法院主张所有权,要求法院中止拍卖,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法院限期要求其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明确告知逾期视为无异议。期满后,张xx并未提出执行异议。之后,法院依法公告拍卖涉案房产,并定于2019年3月5日开拍。
2019年3月4日,张xx突然现身法院立案庭,要求对执行异议登记立案,但缺少部分材料。法院考虑到第二天涉案房产即将开拍,为了充分保障张xx的异议权,决定先予立案,同时要求张xx限期将材料补充完毕。但此后,张xx迟迟不提交材料,并拒接法院电话,上演“躲猫猫”,玩起了失踪。
2019年4月15日,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肖某的异议。2019年5月5日,法院重新公告拍卖涉案房产,并定于6月6日开拍。不曾想,涉案房产开拍前夕,张xx于2019年6月4日再次来到法院,故伎重施,想再次通过提执行异议干扰拍卖、阻碍执行。
法院认为,案外人张xx不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出执行异议,而是故意选在涉案房产临近开拍前提出。在执行异议立案后,在指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补充相关材料,且拒不配合法院审查。更恶劣的是,在异议被驳回后,仍再提异议,意图再次拖延拍卖。鉴于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对张xx作出罚款xx万元的决定,其未提出复议。
律师说法
执行异议权本是法律赋予案外人的合法救济手段,但实践中却越来越多的被滥用,导致司法拍卖举步维艰,执行工作和程序受到严重干扰。滥用异议权不仅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更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于以提执行异议为名,而行阻碍执行为实的恶意滥用异议权利的行为,法院将坚决打击、依法惩处,以进一步营造依法诉讼的良好氛围,构建诚信生活的社会环境和司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