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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高的裁判观点

发布者:宋琳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646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实践中如何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争议较大下面这些判例均涉及违约金的调整问题并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判例要旨系由整理者根据裁判主要内容总结可根据标题中的关键词或案号检索相关判例对照参考

 

1.违约金可按可得利益损失计算并适用可预见规则

 

——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民一终字第72

 

最高法院认为合作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从合作协议约定内容看恰恰是华晋公司对案涉项目的预期利润估计过高导致其对戴军许下高额利润的承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华晋公司理应为其商业判断自担风险华晋公司主张戴军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合作方不应按可得利益损失计算违约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华晋公司存在明显违约行为理应赔偿戴军的相应损失至于违约金数额确定是否适当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为2亿元即如华晋公司违约戴军的损失为2亿元应是双方可以预见到的现戴军诉讼请求主张6000万元违约金仅为约定违约金的百分之三十不属于明显过高情形原判决支持戴军该项请求并无不当

 

合议庭法官王友祥胡田王丹裁判日期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2.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违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时可以结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新疆六道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乌鲁木齐市博元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提字第145

 

最高法院认为确认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应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确认的基础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六道湾公司逾期支付150万元给博元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因此本案无法根据实际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作出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在此情况下可以结合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根据公平原则对违约金是否过高作出裁量

 

对于该150万元逾期付款损失问题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综合衡量全案情况认为逾期付款损失为款项接收方即博元公司的利息损失同时考虑到我国合同法规定当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违约造成的损失时可予以调整的立法本意旨在以弥补损失为基准点同时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因此案涉违约金的计算在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的基础上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的上限即50%上浮确定利率

 

合议庭法官王东敏李相波梅芳裁判日期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3.约定的违约金适用条件对双方当事人公平一致且约定的违约金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应当预见的范围法院应当支持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普定县鑫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鑫臻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106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纠纷处理协议的约定鑫臻房开公司应当就其违约行为向黑龙江建工集团支付工程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该协议中违约金数额的约定是在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工程施工已经发生较大矛盾并造成停工的情况下在当地政府主持下达成高额违约金的约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双方再次出现违约行为激化双方矛盾该违约金的约定适用条件对双方当事人公平一致即任何一方违约均应适用且在签订纠纷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总造价应当具有合理预期任何一方违约承担的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并未超出双方当事人签订该协议时应当预见的范围现鑫臻房开公司上诉主张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一方面并未就其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黑龙江建工集团实际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该违约金调减请求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上述协议时约定高额违约金的目的明显不符故一审判决判令鑫臻房开公司支付黑龙江建工集团违约金12029897.6(60149488.17×20%),符合双方协议约定对鑫臻房开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议庭法官韩玫司伟沈丹丹裁判日期一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4.当事人约定以总价款作为计付违约金基数在违约方已经给付部分款项时应以违约方未付的剩余款项为基础考量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

 

——吴善媚李耀生与梁新业宋汉之王兆远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51

 

最高法院认为从本案受让方履行合同的情况看其毕竟已向转让方支付了3600万元仅剩1900万元余款未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有关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之规定应以受让方未付的剩余款项为基础考量违约金约定是否过高当事人约定以总价款的30%计付违约金显然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情形本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前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以受让方未付的股权转让款1900万元为基础将违约金调整为1900万元的30%570万元在受让方已经支付了约三分之二转让款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完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判令受让方按照总价款的30%支付高达1650万元的违约金有失公允应予纠正

 

合议庭法官刘贵祥刘敏孙祥壮裁判日期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5.违约方应当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1)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业合作社与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135

 

最高法院认为至于违约金应否调整问题鉴于在合同履行期限内惠农合作社一直拒绝付款提货给谷丰公司产生了较大损失且惠农合作社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谷丰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故本院对原审判决确认惠农合作社承担的违约金数额不予调整

 

合议庭法官王慧君刘崇理李玉林裁判日期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2)重庆华兴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集胜贸易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点击案件名称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案号:(2014)民四终字第9

 

最高法院认为集胜公司既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约定的补偿款数额及违约金标准过高亦未明确提出调整的标准故对于其调减相关款项数额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议庭法官任雪峰成明珠朱科裁判日期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3)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126

 

最高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书第七条违约责任项约定:“若乙方未能在2012531日前付清39.92%股权转让款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及其指定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乙方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由于华澄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华澄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未违背双方真实意愿华澄公司主张原审法院支持的违约金过高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其违约给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造成的损失过分小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因此华澄公司关于应调低违约金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合议庭法官杨征宇吴景丽张小洁裁判日期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6.对于违约方根本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法院应举重以明轻视为其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与广东蓝粤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惠来粤东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广东蓝海海运有限公司蓝文彬信用证开证纠纷案

案号:(2015)民提字第126

 

最高法院认为粤东电力蓝海海运分别与建行荔湾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行荔湾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原一审判决将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并在一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可资作为本院分析担保范围内违约金计算标准的依据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相当于年利率18.25%,而近十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中五年以上档次最高利率仅为7.83%。即便以该最高年利率计算建行荔湾支行实际利息损失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中违约金计算标准相当于年利率10.42%(18.25%-7.83%),无疑已远远超过实际利息损失的30%。在建行荔湾支行未主张且亦未举证证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外存在其他损失的情况下保证人仅以担保范围为限所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就已超过其实际损失的30%。

 

在此情况下最高额保证合同又约定保证人在担保范围之外另行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显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规定的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情形根据该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基于债务人的主张对违约金进行酌减粤东电力蓝海海运蓝文斌在一审答辩中均提出保证责任应当是在当事人保证范围内的责任超出保证人保证的担保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抗辩该抗辩是对保证人另行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根本否定原二审判决举重以明轻得出视为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抗辩的结论并无不妥原二审判决在认定保证人提出了违约金过高的主张的基础上支持建行荔湾支行关于保证人对主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而驳回其关于由保证人另行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请求是对约定违约金的合理调整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合议庭法官刘贵祥刘敏高晓力裁判日期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7.金钱债务中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实际损失为违约方逾期给付价款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

 

——昭通联恒矿业有限公司云南联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旺立达煤业有限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5)民二终字第63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关于实际损失因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予以认定本案系企业整体转让纠纷作为出让方其实际损失为受让方逾期支付转让价款所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考虑到云南联恒和昭通联恒支付的转让价款已超过总转让价款的一半且已按合同约定代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承担了近700万元的债务根据合同履行情况云南联恒和昭通联恒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本院认为以合同约定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数额已过分高于中翔公司和旺立达公司的实际损失本案违约金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即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为利率进行计算

 

合议庭法官王涛梅芳杨卓裁判日期一五年十月八日

 

8.对于借款形成的债权可以参照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方式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最高限度

 

——刘莉林明学湖北华中盘龙收藏品交易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林明强武汉市鑫飞越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湖北万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志和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3)民一终字第84

 

最高法院认为对刘莉未按约付款给王志和造成的实际损失刘莉和王志和均没有举证证明但因刘莉对王志和的15000万元欠款500万为股权转让款外其他均由借款形成故本案可以参照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的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最高限度本案中各方当事人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此予以适当减少考虑到本案的借款本金在约定的还款日前并未计息王志和对刘莉进行债务免除并延后还款期限而刘莉一再违约等因素本院确定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作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

 

合议庭法官关丽李琪于蒙裁判日期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9.当事人按照民间借贷标准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并未超出法律许可范围

 

——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管广生与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1

 

最高法院认为,《补充协议二第四条约定广佳欣公司同意自2013430日起以11015万元加上合计补偿金为计算基数以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的4倍为利息计算标准向博坤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约定针对的是广佳欣公司迟延支付业已确定之欠款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广佳欣公司管广生上诉认为该违约金过高主张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予以调整首先广佳欣公司管广生上诉请求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其次博坤公司作为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本案超过1.1亿元的垫资必然涉及融资成本此应为双方订立补充协议二的背景和基础尽管双方之间并不属于民间借贷但参考我国目前依法受到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看按照四倍利息确定并未超出法律许可范围最后本案事实表明博坤公司在已预交3000万元保证金的基础上工程垫资超过8000万元广佳欣公司仅支付了660万元的工程款而且其中有360万元为抵扣进场费,300万元为申安公司代为支付以上事实表明广佳欣公司作为承担全额投资并按进度付款义务的建设方其履行行为与当事人原约定严重不符本院认为广佳欣公司请求调整本案违约金既无证据支持也与本案事实不符更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相悖综上对广佳欣公司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合议庭法官韩玫辛正郁沈丹丹裁判日期一四年九月十日

 

10.当事人未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数额法院按此标准计算违约金依据不足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3倍予以调整

 

——杨留保与吴学平债权转让纠纷案

 

案号:(2014)民二终字第33

 

最高法院认为吴学平的实际损失为2.2亿元款项的利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所欠金额30%即人民币6600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但原审判决在调整违约金数额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数额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本院基于公平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对杨留保向吴学平支付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计算标准为2.2亿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1.3倍计算20127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合议庭法官王宪森殷媛张雪楳裁判日期一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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