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琳律师

  • 执业资质:1410120**********

  • 执业机构: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医疗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发布者:宋琳律师|时间:2019年06月02日|分类:劳动纠纷 |431人看过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最常见的是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今天焕廷法律服务团队律师就给大家讲一讲有关劳动合同中违约金的法律问题

 

  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钱款这种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有约定或法律有直接规定时才能适用当事人一方不能自行规定所谓违约金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径自约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违约金责任约定无效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这主要是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一是在劳动合同及其专项协议书签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济社会地位不平等从属性特征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岗位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平等的条款劳动者迫于生计不得已接受其意思自治受到用人单位的事实上的不正当影响二是实践少存在劳动合同同等约定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显失公平三是劳动者具有劳动自由任何公共机构私人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劳动这就是现代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自由原则所以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对应的特别对价支持仅因为合同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而不受限制的做法没有法理基础不符合个劳动关系的本质和劳动合同法作为社会法的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宗旨

劳动合同可以就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事项和服务期事项约定违约金是因为用人单位就这两项事项事先有投入例如用人单位因出资培训而与劳动者签订服务期条款劳动合同就此对劳动者的辞职约定违约金不是为了惩罚劳动者或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是补偿因劳动者辞职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由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来说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影响要大我们认为企业高管人员不应成为劳动法倾斜保护的对象论我国的劳动法是何种类型的立法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在劳动合同中能否就劳动者履行合同期限等约定违约金的问题上因劳动者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规定我们认为这是不可以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