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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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婚姻家庭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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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维权难

发布者:刘兴怀律师|时间:2016年06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434人看过

阴阳合同维权难

                      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     刘兴怀

    A、B和C三人于2010年6月5日共同投资甘肃某电子公司。后来,因股东之间的矛盾,A某和C某欲将股份转让给B某。三方经协商签订了三方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A某和C某均将所持有的股份分别作价转让给B某,B某在合同生效后将转让款支付给二人。后来,C某依约得到了股权转让款50元。而A某的股权转让款10多元则一分也未得到。经A某多次催促,B某以资金紧张、生意亏损为由拒绝支付。A某无奈遂起诉B某支付股权转让款。正当A某和律师以为本案基本胜诉之时,B某交来一份经过李、马见证的一元钱股权转让协议。原来,当初协商转让股权的时候,为了节省交税费,经B某提议,约定AC二人将股份以1元钱转让给B某,并由李、马见证,其他条款基本一致。A某当时并未在意这两份协议有什么不妥,反而基于信任,没有多想就签了字。当天,三人将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到兰州市工商局,并进行了变更登记。现在,针对A某的起诉,B某将这一有利证据祭了出来,A某的处境立刻变得十分被动。显然,这份经过见证的转让协议的分量可不轻,A某因无力取得C某取得B某付款的证据而十分被动。而B某的代理律师则坚称A某、C某基于亏损故将股份低价转手,并见证签订转让协议。鉴于B某事后独自经营公司确实效益不好,出现了亏损及仲裁费用高昂等因素,A某与B某达成和解了结此案。A某最终取得一半的股权转让款。

   律师提示:

   当事人签订合同一定要当心。尤其是出现阴阳合同,空白合同的情况。本案中,如果A某在上午签订的转让书上明确约定,以这份为准或三方有个补充约定,一元钱转让协议仅是为了登记需要,以之前签订的为准等约定。本案A某就不会出现尴尬的被动局面了。实际生活中,在买卖房屋登记过户,劳动合同签订等交事项中,经常出现类似的阴阳合同签订情况,务必要当心本案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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