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兴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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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所签合同效力

发布者:刘兴怀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1634人看过

关键词:底片,未成年人,合同有效

[提要]芜湖市明确规定,影楼不能向顾客收取底片费用,却有影楼顶风作案;未成年人大额消费,作为商家有义务主动核实,否则不知情的家长有权撤销该买卖行为。”  该申诉人孩子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芜湖市明确规定,影楼不能向顾客收取底片费用,却有影楼顶风作案;未成年人大额消费,作为商家有义务主动核实,否则不知情的家长有权撤销该买卖行为。这是记者从芜湖市消协近期投诉分析报告中获悉的。

顶风作案 摄影底片要50元/张

7月中旬,一消费者通过12315申诉举报电话反映,称其在市中心某影楼摄影,影楼要求对入册外底片另行收费,每张50元。接到投诉后,该案被交至镜湖工商所处理。

镜湖工商所立刻联系了该影楼。根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从事摄影、冲印的经营者提供服务后,应当将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数码图片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费用。”经过法律宣传,该影楼免费将底片交给了消费者。工商人员表示,如果商家再次进行强制收费,他们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

未成年人消费 商家要主动核实

7月上旬,一家长反映自己孩子不满16周岁,在父母不知情情况下,擅自报名参加了一个培训班,交了600元学费。该家长要求撤销合同,培训中心不同意,便投诉到消协来。随后该案被转至所在辖区的镜湖区工商局。

镜湖区工商局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指的是合同的相对人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人,因自身没有过错也不可归责于己的行为,取得一定的财产或利益)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该申诉人孩子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工商人员认为,其付款600元报名参加培训,显然是超出其年龄、智力所适应的范畴。申诉人有权对此类合同进行追认或拒绝追认,拒绝追认的此类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最终,商家同意退还学费。

与未成年人签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2000年9月20日,赵庆将自己的摩托车专卖给了同村的宋泉,双方约定价款为13300元,宋当天便付给了赵1000元,并约定剩下的价款分别给付。可是三天后,宋却以“不想要了”为由将该车退还给了赵,并要求赵将其先前给付的1000元退还,赵认为宋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于是,赵一纸诉状将宋告至了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宋向其给付12300元余款。

评析:

在审理过程中,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被告宋泉在购买原告赵庆的摩托车时年仅15岁,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之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别高宋泉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该案中的原告赵庆在与被告宋泉订立买卖合同时,并未要求被告宋泉的法定代理人予以追认,而且二者所订立的合同并不属于“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故原告赵庆与被告宋泉之间订立的摩托车车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47条,发育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赵庆要求被告宋泉支付欠款12300元 的诉讼请求。

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产品的合同是否有效?

年仅12岁的小华(化名)私自在**电器花2500元买了一台MP4,其母宋女士发现后,以孩子的名义将**电器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某人民法院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电器返给小华2500元的MP4价款。

2008年4月30日,小华在未经母亲同意的情况下,到**电器**店购买了一台价值2500元的MP4。当时小华12岁。此后,当小华将MP4送往**电器维修时宋女士才知道此事。宋女士急忙带儿子到**电器协商解决退货的事,但遭到拒绝。

宋女士认为,**电器作为知名的电器销售商不仅不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本着诚信的态度面对消费者,甚至不顾道义损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达到自己的获利目的,这种行为令人难以容忍,所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要求**电器退还2500元的MP4款,并公开道歉。

**电器公司在法庭上答辩称,宋女士以小华为未成年人为由请求撤销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且小华的监护人也未尽监护责任,应承担全部责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中,小华在购买MP4时,年仅12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从小华所购MP4价值来看,属数额较大,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同意,而小华在购买时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法定代理人亦不予追认,故小华购买行为应为无效,当事人因合同无效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法院对小华要求返还2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小华亦应当将所购MP4返还给**公司。关于原告请求撤销合同及赔礼道歉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公司所持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判决小华与北京**电器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电器公司返还小明价款2500元;小华将其购买的MP4返还给**电器公司;小华的其它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未成年人购买手机 法院确认合同无效

正在念初三的赵莉莉用积攒下的压岁钱给自己购买了一部手机,但其家长认为孩子还未成年,购买手机的行为没有经过家长同意,因此赵莉莉的母亲将销售商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月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未成年人购买手机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200元。

赵莉莉的母亲在法庭上称,孩子是在没有经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在被告北京静超时代通讯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价值1200元手机,后因该手机主板出现故障导致无法使用。由于赵莉莉年仅15岁,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水平均不相适应。因此要求法院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双倍返还货款24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被告静超时代公司则认为,作为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不可能去判断每一个消费者的年龄,同时在销售过程中并无过错,而且当原告的家长提出手机有质量问题后,该公司立即告知其应按“三包”规定到专业维修部门维修;但该手机在维修时发现“维修标贴”已被撕掉,即在维修前有自行对手机进行拆装的情况,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在购买手机时,可以对手机的品牌、外观、价格等进行选择,但对这种购买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主要包括手机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即维修费用、更换配件的费用,特别是通话费用以及上述费用是否会给家长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则难以做出相应地预见。而且以1200元购买手机,对于一个无任何收入的未成年人而言,标的数额也过大,原告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手机确系属于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且事后未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故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原告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正当。据此,判决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将其将所手机返还被告,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1200元,并赔偿原告工商查询费人民币1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诉。(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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