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开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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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贵州磐桓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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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01

发布者:陈开云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8日|分类:工程建筑 |37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建筑A公司由张某在六盘水设立办事处,张某以A公司名义中标盘县断江镇某学校工程后交由段某实际施工,段某与原告发生建材买卖及资金借贷法律关系(未签订合同),因故该工程停工近2年,建筑A公司于2014变更为建筑B公司,B公司于2015年恢复施工,遭到原告阻工,无奈B公司负责人胡某与段某向原告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原告材料款及借款具体金额。原告诉讼请求:支付货款,承担利息、律师费、诉讼费。

接受B公司及胡某委托,通过案情研究,本律师确定应诉策略:一是针对B公司而言,段某系无权代理,应由其自行承担;二是结算清单表意为代为履行,尚未履行部分仍应由段某承担;三是胡某系履行B公司的职务行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四是结算单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五是原告诉请逾期利息和律师代理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过开庭审理,法院部分采纳了上述意见(判决结果详见判决书)。虽然最终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但本人还是对胡某缺乏法律知识,草率为原告出具结算单的行为深表遗憾。

本案启示:1、建筑领域挂靠关系普遍存在,建筑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不仅要重视项目工程质量、工期的管理,更应加强授权管理、合同管理、债权债务等履约管理;2、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利益相关主体较多,产生的法律关系复杂,建议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充分发挥顾问咨询、审核法律文件、规范合同管理的价值作用,从而确保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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