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杨某勇,男,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富江,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雨,系贵州辅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水城县某某联社蟠龙信用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黄金湾小区)。
负责人:杨某敏。
原告杨某勇与被告水城县某某联社蟠龙信用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02月19日立案。原告杨某勇于2024年0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某勇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勇负担。
陈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