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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地劳务作业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发布者:郑艺华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9日 2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述

本案系一起因工地劳务作业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23年7月,一名年近七旬的劳务人员在从事挑土作业时,从一米高处摔落受伤,造成右足踝部骨折、头部挫裂伤等多处损伤,后续因左膝旧疾加重行人工关节置换术。伤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遂起诉要求工程承包方、中间介绍人及实际雇主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1万余元。

案件涉及多重法律关系:工程承包人通过中间人招募劳务人员,中间人再转托他人具体组织施工,形成"承包人—中间人—实际雇主—劳务人员"的多层用工链条。各方就责任主体、赔偿范围及因果关系存在重大争议。

律师办案方法

被告方代理人采取以下核心抗辩策略:

一、法律关系定性抗辩

主张承包人与中间人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承包人不直接管理劳务人员

强调劳务人员与实际雇主形成直接劳务关系,承包人无选任过失则不应担责

二、因果关系抗辩

申请司法鉴定,论证左膝人工关节置换术与本次外伤的关联性

鉴定结论显示外伤系次要作用,原因力大小建议30%,据此大幅削减赔偿基数

三、过错责任抗辩

指出伤者年事已高、曾有摔伤致残史,明知自身条件不适合重体力活仍参与施工

主张伤者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四、赔偿项目抗辩

质疑伤残等级评定,主张旧疾参与度应扣减

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逐项提出异议,要求剔除与外伤无关的治疗费用

案件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7日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本案存在三层劳务关系,实际雇主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是事故主因,承担40%责任;承包人与中间人疏于管理监督,各承担20%责任;伤者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

经外伤参与度30%折算后,核定实际损失为59255元,加上精神抚慰金2400元,合计61655元。扣除承包人已垫付的43798元,判决实际雇主赔偿11904元,中间人赔偿5952元,承包人无需再赔付。

本案通过司法鉴定锁定外伤参与度,成功将赔偿基数从19万余元压缩至6万余元,并通过责任比例划分实现赔偿金额的大幅降低,辩护策略取得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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