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良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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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林地财产损害纠纷案,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起诉

发布者:刘良康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7日 21人看过 举报

2026-07-07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同村村民之间林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三名原告主张村后山两棵古樟树为其家族所有,主张我方两名当事人先后私自砍伐树木,分别索要 4000 元、5000 元赔偿。
原告仅拿出民国年间旧式地契,声称山林与树木均为祖辈遗留财产。双方纠纷发生后,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多次组织调解,原告均不接受调解方案,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还申请法官前往山林现场实地勘查。
原告全部诉讼逻辑建立在老旧地契之上,坚称我方当事人擅自砍树构成侵权,应当全额赔付财产损失。我方代理第一位被告,核心抗辩思路为原告无合法有效权属凭证,无法证明树木归其所有,无权主张侵权赔偿。
二、律师代理核心工作

直击原告核心证据合法性瑕疵
梳理土地改革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国时期土地、山林契约在土改后统一失效,不能作为现林地、林木确权依据,从源头否定原告唯一关键证据效力,直接动摇原告起诉主体资格。
调取完整合法权属证据链
指导当事人整理 1989 年村内地块划分协议、2024 年村民代表集体确权决议,协议有原告家族亲属签字,村民决议经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确认,证明案涉地块三十余年由被告家族长期管理使用,地块房屋均由被告亲属修建。
多层抗辩侵权事实与损失依据
一方面说明树木系被告父辈早年栽种,并非原告财物;另一方面提出树木内部空心老化,存在倾倒损毁房屋的安全隐患,砍伐具有合理事由。同时指出原告未提交树木价值鉴定、损失凭证,无法证实实际损失数额。
围绕起诉法定条件展开庭审辩论
庭审重点论证: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是林木合法所有权人,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满足民事诉讼起诉必备条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三、裁判结果与办案感悟
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仅凭民国旧契不足以证实林地、林木权属,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三名原告全部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退还。
农村山林、宅基地类纠纷中,当事人常误用老旧地契、族谱主张物权,自行起诉极易因证据不合法、举证不足败诉。本案刘良康律师精准适用土地政策法规与民事诉讼主体规则,提前收集村集体书面确权材料,从权属根源否定对方诉求,帮助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该案充分说明,涉农物权纠纷离不开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刘良康律师(15119922379微信同号),执业证号:14418201310024852,现任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创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清远
  • 执业单位: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820********5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
广东青于蓝律师事务所
1441820********52 刑事辩护、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