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宏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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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中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实现全面胜诉

发布者:关宏静律师 时间:2026年06月26日 82人看过 举报

2026-06-2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人格权纠纷(名誉权、隐私权)


  代理律师:关宏静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诉讼地位:被告(反诉原告)方诉讼代理人


  结案方式:判决


  案件结果:全面胜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本诉);同时驳回反诉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二、基本案情


  原告(本诉)A与被告(本诉)C于2021年在同一剧组工作相识。A主张自2021年起,C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持续对其进行骚扰、侮辱,长达四年之久,并要求C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删除其个人信息,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C则辩称双方之间系普通朋友关系及后来的借贷纠纷关系,原告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实为原告主动向C借款后因还款事宜产生矛盾,C的后续联系系债权催讨与情绪反驳。同时C提起反诉,主张A骚扰其及其家人、诬告诽谤,要求A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争议焦点:


  C的行为是否构成对A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A的行为是否构成对C及其家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侵害。


  三、律师工作与诉讼策略


  (一)系统性证据审查——瓦解原告核心证据


  本案中,原告A提交的核心证据包括2023年12月1日和12月3日的骚扰短信截图,发送方显示为特定号码,但A主张该号码系C的邮箱。C对此明确否认。


  关宏静律师在庭审中敏锐地指出:原告未提供短信发送方身份的有效证明,且该号码无法与C建立直接关联,原告应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认定“原始载体上显示的发送方为,C不认可该号码系其邮箱,A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应由A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关宏静律师还指出原告提交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未能提供原始载体,对方亦不予认可真实性,成功将多份对被告不利的证据排除在定案依据之外,体现了对电子证据规则(原始载体要求)的精准运用。


  (二)有力反击——重构事实逻辑推翻原告主张


  关宏静律师在答辩及庭审中,通过以下事实逻辑有力反驳了原告的“持续四年骚扰”主张:


  原告主动联系并借款:双方在三年未见、一年无任何联系后,A主动联系C借款5000元,还清后又再次主动借款10000元。关宏静律师指出:“如果C真的长期骚扰A,A怎么会在三年未见、一年未联系的情况下主动加C微信并多次借钱?”这一逻辑反证极具说服力。


  明确区分“借贷纠纷”与“骚扰”:C在原告第三次提出大额借款(5万、20万)时要求当面取款并出具借条,原告因此辱骂C并删除微信,C之后发送短信系对辱骂行为的回应及债权催讨,性质上属于偶发性的情绪性沟通,而非无端的持续性骚扰。


  原告的报警记录无法证明侵权成立:A虽于2023年12月3日报警,但公安机关未对C作出任何行政处罚,说明公安机关经审查亦未认定C的行为构成违法。


  (三)精准运用人格权侵权法律标准——界定“骚扰”与“社会交往”的边界


  关宏静律师准确把握人格权侵权的法律标准,向法庭阐明:电话、短信等方式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必须达到“高度冒犯的程度”或者超出“必要的社会交往限度”,严重影响权利人正常生活,才能构成隐私权侵权。


  关宏静律师逐条分析C发送短信的内容和频次:


  2024年1月19日,C使用其母亲电话发送的长篇短信,从内容上看系表达情感和求婚意愿,虽有不当之处,但并未使用侮辱性语言;


  C在短信中多次表示“如果A反感不会再打扰”;


  从A举证上看,C后续并未再给A发送短信;


  短信的频次和内容均未达到高度冒犯的程度或超出必要的社会交往限度。


  法院在判决中完全采纳了该论证逻辑,认定“C发送的短信并未达到高度冒犯的程度或者超出必要的社会交往限度”。


  (四)成功反击反诉——全面驳斥原告的反诉请求


  针对C提起的反诉(主张A骚扰其家人、诬告诽谤),关宏静律师同样进行了有力回应:


  A向副导演发送传票不构成名誉侵权:C主张A向其工作单位领导发送传票意图破坏其职业声誉,关宏静律师指出,发送法院传票仅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诉讼,属于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传播范围有限,不构成对C社会评价的贬损。


  6次电话呼入不构成骚扰:C举证A有6次电话呼入其母亲号码,关宏静律师指出,6次呼入在频次上远未达到高度冒犯的程度或超出必要的社会交往限度,不足以认定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法院完全采纳了上述意见,认定“A并未实施导致C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行为”,“A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判决驳回C的全部反诉请求。


  (五)庭审中的专业应对——对原告代理人提交的“威胁恐吓短信”的有力驳斥


  原告代理人在庭审中主张C方律师曾向其发送带有威胁恐吓性质的短信,关宏静律师在庭审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提出有力质疑,指出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法院最终未予认定。


  四、裁判结果


  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关宏静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全部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A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反诉原告C负担。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A的举证不足以证明C的言论导致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C发送的短信内容和频次未达到高度冒犯的程度或超出必要的社会交往限度;A向副导演发送传票不构成名誉侵权,6次电话呼入不足以认定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人格权纠纷双方互诉案件,本诉原告主张持续性骚扰要求30万精神赔偿,反诉原告主张诬告诽谤要求5万赔偿,关宏静律师在代理本诉被告兼反诉原告的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第一,对电子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敏锐抓住原告提交的短信记录无法证明发送方身份、微信聊天记录未能提供原始载体等证据缺陷,成功排除多份对被告不利的核心证据,体现了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电子证据原始载体要求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


  第二,人格权侵权法律标准的深刻理解。准确把握“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认定标准——必须达到“高度冒犯的程度”或“超出必要的社会交往限度”。通过逐条分析短信内容和频次,成功论证了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展现了律师对人格权保护边界的精准把握。


  第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诉讼智慧。巧妙利用原告主动联系借款、报警后未获行政处罚等事实,瓦解原告“四年持续性骚扰”的主张,以事实逻辑反驳事实主张,说服力极强。


  第四,反诉策略的科学运用。在代理被告成功抗辩本诉的同时,积极协助当事人提起反诉,虽反诉请求最终未获支持,但通过反诉程序迫使法庭全面审查双方行为,最终实现了本诉全部驳回、反诉驳回的“双驳回”结果,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和实体利益。


  第五,庭审应对的全面性与严谨性。面对原告代理人的多项主张和证据,逐一进行精准回应,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多角度提出质疑,展现了律师在复杂对抗性庭审中的专业驾驭能力。


  本案充分展示了关宏静律师在人格权纠纷领域的专业素养——特别是在电子证据审查、人格权侵权标准把握、反诉策略运用、复杂对抗庭审应对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为同类“暧昧关系纠纷演变为互诉人格权侵权”案件中的被告方提供了有价值的抗辩参考。

关宏静律师,电话:18240179977。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管委会委员,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部主任。2018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沈阳
  • 执业单位: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0120********8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
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
1210120********8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侵权、工程建筑、交通事故、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