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
代理律师:关宏静律师(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诉讼地位:被告方诉讼代理人
结案方式: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结果:程序性全面胜诉——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额退还原告;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基本案情
原告A诉称:2021年4月23日中午,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食堂内就餐,在取餐过程中因地面存在积水滑倒受伤,造成腰部剧痛、身体多处损伤。原告主张其受伤后长期治疗未愈,身体处于残障状态,精神严重焦虑,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康复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医疗费等15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原告自认:其已将相关事实提交其单位人事部门,已进入工伤认定程序。
关宏静律师代理被告参与诉讼后,准确把握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从诉讼受理条件角度提出抗辩,成功使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三、律师工作与诉讼策略
(一)精准识别先决问题——工伤认定程序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并非“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这一实体问题,而是更为前置的程序问题:原告在已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情况下,能否同时就同一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关宏静律师准确把握了《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指出:事实是否发生、是否构成工伤均系行政确认事项,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认定。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当在民事诉讼中代替或超越行政机关确认事实。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二)程序性抗辩策略——从源头阻断实体审理
不同于通常在实体层面抗辩“被告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策略,关宏静律师选择了一条更为根本的路径:从源头上阻断民事诉讼的受理基础。
这一策略的核心逻辑在于:
工伤认定与民事侵权赔偿在事实上存在先决关系——同一伤害事实的定性(是否属于工伤)直接影响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和赔偿路径;
原告已经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意味着其已选择通过工伤保险途径寻求救济;
在行政认定尚未作出之前,民事诉讼缺乏确定的事实基础,法院不应当就同一事实先行审理民事赔偿;
如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先行认定事实,可能与后续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发生冲突,造成司法与行政的脱节。
(三)充分运用程序法律规定——精准援引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关宏静律师在代理意见中精准援引了以下程序性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四)项: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的起诉,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8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通过上述法律依据的精准组合,充分论证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程序性结论。
(四)预判并利用原告自认事实
庭审中,原告自认相应事实已提交单位人事部门并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关宏静律师敏锐地抓住这一关键事实,将其作为论证“本案不应由民事诉讼受理”的核心依据之一:
原告自认的事实,构成了诉讼请求的事实基础依赖于行政确认的直接证据;
原告主动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意味着其已选择通过工伤保险途径主张权利;
原告在行政程序尚未终结的情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属于程序选择不当。
(五)以程序裁定替代实体判决——实现“零责任”的终极目标
本案中,关宏静律师选择了程序抗辩而非实体抗辩的策略路径。这一策略的优越性在于:
实体抗辩(如“被告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全面举证、面临事实认定的不确定性,且即使胜诉也耗费大量诉讼成本;
程序抗辩(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从源头阻断诉讼,一旦成功即实现全面免责,诉讼成本低、效率高。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关宏静律师的程序抗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四、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关宏静律师的程序抗辩意见,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
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工伤认定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交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关宏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第一,程序问题的精准识别力。在被告被诉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背景下,关宏静律师没有陷入“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实体争议泥潭,而是从更高维度识别出工伤认定程序先行的程序性问题,实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诉讼效果。
第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领域的熟练驾驭。准确把握了“同一伤害事实的工伤认定属于行政确认事项,法院不应在民事诉讼中代替行政机关确认事实”的法律逻辑,展现了律师在行民交叉领域的专业判断力。
第三,“以程序抗辩替代实体审理”的策略智慧。通过程序性抗辩从源头阻断诉讼,避免了漫长的实体审理和不确定的裁判结果,以最低的诉讼成本实现了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被告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四,对原告自认事实的敏锐利用。精准捕捉原告“已进入工伤认定程序”的自认事实,将其转化为论证“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核心依据,展现了律师在庭审中的细节把控能力。
第五,程序正义价值的深度诠释。本案裁定结果体现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即使原告确实在被告处受伤,但在行政程序尚未终结、民事诉讼受理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越俎代庖。关宏静律师通过本案成功维护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法律适用的规范性。
本案充分展示了关宏静律师在侵权纠纷与行政诉讼交叉领域的深厚功底——特别是在程序性抗辩、行民交叉案件处理、诉讼策略选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为同类“工伤与侵权竞合”案件的被告提供了有价值的抗辩参考。
关宏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