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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室紧邻电梯常年噪声超标,开发商与物业按过错分担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湖南青芒律师事务所2026年06月18日 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湖南青芒所代理方:甲方业主

一、案情简介

2018 年,甲、丙共同与 A 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其开发的小区 3002 号房屋,房屋 2020 年 6 月交付。交房后甲与 B 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 B 物业负责小区电梯等公共设施养护管理。 甲入住后发现自家卧室墙体与电梯井紧密相邻,电梯启停、运行产生持续噪音,夜间噪声尤为明显,严重影响睡眠休息。
2021 年起,甲联合同楼栋其他业主组建维权微信群,多次向 A 公司、B 物业反馈噪声问题;A 公司 2022 年确认电梯降噪方案,但长期未落地整改。 长期噪声干扰导致甲睡眠障碍,经医院诊断存在抑郁发作。甲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噪声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夜间卧室噪声数值超出国家标准,甲为此支出检测费 4300 元。 甲委托律师向天元区法院起诉,提出四项诉求:

1.判令 A 公司、B 物业 30 日内整改电梯,使噪声符合国标并经第三方核验;

2. 100 / 日标准,支付 2022 6 20 日起至噪声达标之日止精神抚慰金,暂计 50000 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噪声检测鉴定费 4300 元;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庭审中二被告分别抗辩:

1.A 房地产公司: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单方检测标准不适用于居民楼电梯,无法证明噪声超标,噪声损害与公司无关,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2.B 物业公司:已正常维护电梯,噪声共振属于建筑设计问题,物业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判决结果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A 房地产公司向甲支付精神抚慰金 1600 元、鉴定费 3440 元,总计 5040 元;

2.B 物业公司株洲分公司向甲支付精神抚慰金 400 元、鉴定费 860 元,总计 1260 元;

3.驳回甲要求电梯整改达标核验、高额精神抚慰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 1158 元,甲自行承担 1058 元,A 公司、B 物业各承担 50 元;

5.若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法院补充说明:诉讼过程中 A 公司已完成电梯降噪整改,法院实地勘查噪声已大幅缓解;若后续噪声反弹,甲可另行起诉维权。

三、案件分析

(一)案涉电梯噪声构成噪声污染

1.原告单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具备合法资质,检测数据客观,二被告未提交反证推翻报告、亦未申请重新鉴定,检测报告可作为定案依据;

2.虽住建部门复函称相关标准并非专门针对居民楼电梯,但无其他专项评价标准时,国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可作为住宅结构传播噪声评判依据;

3.多名业主长期投诉、甲因噪声诱发睡眠及精神问题,足以证明噪声超出普通人正常容忍限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双被告按过错划分主次责任

1.A 房地产公司承担主要责任依据住建规范,电梯井、机房不得紧贴卧室,确需相邻必须增设隔音减震构造。案涉房屋卧室墙体直接紧贴电梯井,开发阶段未做降噪设计,属于先天结构性缺陷,是噪声污染根本原因;且开发商 2022 年明知噪声问题、持有降噪方案却拖延整改,直至诉讼才实施治理,过错程度重大,承担 80% 赔偿责任。

2.B 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物业负有电梯日常养护、故障协调义务,多年间未能有效协调解决噪声问题,未尽到合理管理职责,对噪声持续滋扰存在轻微过错;但噪声根源为建筑设计缺陷,超出物业日常维保范围,仅承担 20% 赔偿责任。

3.本案属于分别侵权造成同一损害,依据《民法典》1172 条,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赔偿。

(三)各项诉讼请求裁判逻辑

1.整改电梯并核验的诉求不予支持诉讼中开发商已完成降噪施工,法院现场勘查噪声干扰基本消除,现有整改措施已实现侵权救济;持续性噪声监测监督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原告可待噪声反弹后另行维权。

2.高额按日计算精神抚慰金不予全额支持噪声确实损害甲精神健康,但 100 / 日无法律与事实依据,法院结合噪声持续时长、本地经济水平、整改情况,酌情认定总精神抚慰金 2000 元,按责任比例分摊。

3.检测费全额由二被告按比例分担噪声检测是原告固定侵权事实、维权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属于污染侵权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由侵权人按过错分摊。

(四)举证规则适用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开发商、物业不能以自身无过错免责;仅能通过举证损害非自身原因造成、受害人故意等减轻责任。本案二被告未能举证免责,故需承担赔偿义务。

四、律师点评

(一)对购房业主维权指引

1.住宅紧邻电梯噪音维权取证要点第一时间保存噪音视频、业主群沟通记录、医院诊疗病历;委托具备 CMA 资质第三方机构开展噪声检测,留存完整检测报告、缴费发票,该类证据是法院认定噪声污染的核心依据;即便开发商主张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竣工材料不能对抗业主单方合法检测结论。

2.维权诉求合理区分,避免诉求过高增加诉讼费负担本案原告主张 5 万元精神抚慰金未获全部支持,大额诉求对应高额诉讼费,法院仅酌情支持合理金额;业主可优先主张检测费、适度精神损害赔偿,整改诉求可在噪声持续超标时单独提出。

3.责任主体可同时起诉开发商 + 物业公司电梯噪声分两类成因:建筑设计、安装缺陷归开发商;日常养护不到位归物业,两类主体可一并列为被告,法院会根据过错划分主次责任,无需单独分别起诉。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合规提示

1.房屋规划设计阶段严格执行住建降噪规范,禁止电梯井直接紧贴卧室,必须配套隔音减震构造;

2.业主投诉噪声污染后,不得拖延整改,长期不作为会加重自身过错,大幅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风险;

3.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仅代表基础工程达标,不能免除开发商针对住宅噪声污染的侵权赔偿责任。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风险提示

1.建立电梯噪声常态化巡检机制,收到业主噪音投诉后及时对接开发商、电梯厂家开展调试降噪,留存完整沟通、协调记录;

2.仅以 噪声是房屋设计问题消极推诿,未履行协调、养护义务,法院会认定物业存在过错,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四)同类案件裁判口径总结

住宅电梯噪声污染属于环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开发商因先天设计缺陷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物业未尽维保协调义务承担次要责任;若诉讼前开发商已完成有效降噪整改,法院一般不再判令二次整改,仅判决赔偿此前噪声造成的精神损失、检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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