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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维权胜诉案例:浙江十思律师事务所助力当事人打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发布者:浙江十思律师事务所2026年06月16日 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杭州余杭区律所推荐 浙江十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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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概况

(一)案件主体(均使用化名)

原告:陈某强,涉案 “手指腕关节拉力器” 外观设计专利权合法持有人。代理律师:严文忠,浙江十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东莞市恒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原东莞市阿某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成立于 2019 年,主营硅胶制品、橡胶制品生产与销售,法定代表人为薛某峰

(二)涉案专利信息

涉案专利名称为手指腕关节拉力器,专利号 ZL2XXXXXXXXXX0.2,申请于 2022 年 6 月 10 日,2022 年 9 月 20 日完成授权公告,案件审理阶段专利持续合法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该专利不存在授权缺陷,专利权稳定性较强。

(三)原告诉求

原告陈某强诉至法院,提出两项核心诉求:一是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二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费用,合计 10 万元。

二、案件完整经过

  1. 侵权行为发生被告东莞市恒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在 1688 电商平台开设线上店铺,上架多款手指拉力器产品,店铺页面标注支持清加工、来样加工、来图加工,并展示生产车间、加工设备等实景图片,店铺内相关产品 90 天成交超 1 万件。2023 年 11 月,原告发现该店铺售卖的两款拉力器产品,外观与自己持有的外观设计专利高度相似,涉嫌专利侵权。

  2. 证据固定阶段为留存侵权证据,原告委托代理人开展公证取证工作。2023 年 11 月 3 日,代理人与被告店铺客服沟通,确认并选购两款侵权产品;11 月 6 日完成线上下单;11 月 9 日签收极兔快递包裹,11 月 22 日在公证人员全程监督下拆封、拍照、重新封存产品。全程由公证处出具(2023)津和信证字第 13852 号公证书,完整固定被告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的聊天记录、交易页面、物流信息及实物证据。

  3. 被告当庭抗辩案件开庭审理后,被告当庭提出三点抗辩理由:第一,仅认可销售、许诺销售行为,否认自行制造侵权产品,主观上无侵权恶意;第二,主张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合法来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电商采购订单、转账凭证等材料佐证;第三,辩称店铺显示的高额销量存在刷单行为,实际侵权规模远低于公示数据。

  4. 庭审侵权比对庭审中,双方针对两款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展开比对。原告主张一款产品与专利设计近似、另一款与专利设计完全相同,被告对此予以认可。法院经审理认定:两款产品与专利产品属于同类产品,二者整体造型、核心结构高度一致,局部细微差异不影响整体观感,两款产品均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事实成立。

三、浙江十思律师事务所办案过程

接受原告陈某强委托后,浙江十思律师事务所严文忠律师组建办案团队,围绕知识产权维权全流程开展系统化工作,分步推进案件办理:

  1. 前期核查,夯实权利基础办案团队第一时间核验涉案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文件、专利权评价报告,确认专利按时缴纳年费、处于合法有效状态,明确专利设计要点、保护范围,排除专利效力瑕疵风险,为后续维权筑牢根基。

  2. 指导公证取证,固定完整侵权证据结合电商平台侵权的特点,律师制定精细化取证方案,指导委托人开展线上沟通、下单、收货、封存等全流程公证操作。全程把控取证细节,确保聊天记录、店铺宣传页面、交易数据、侵权实物、物流信息等证据链完整、合法、有效,杜绝证据瑕疵导致维权失利。

  3. 梳理证据链条,针对性反驳被告抗辩针对被告提出的 “合法来源” 抗辩,律师逐一质证对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其一,被告无法证明微信交易相对方的真实身份,相关聊天记录不具备证明效力;其二,被告多份采购订单对应的产品图片与涉案侵权产品款式不符,无关联性;其三,部分交易记录未标注产品名称、实物图片,无法对应侵权产品。最终全面推翻被告合法来源抗辩。同时,针对被告 “否认制造行为” 的说法,律师结合被告店铺标注加工服务、展示生产设备与车间图片等宣传内容,主张被告存在生产制造的客观行为,结合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推定制造侵权成立。对于被告提出的 “刷单” 辩解,律师依据《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指出,刷单属于虚假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被告需自行承担虚构交易数据带来的法律后果,不能以此减免侵权责任。

  4. 撰写诉状与庭审应诉,主张合理赔偿律师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起草民事起诉状,清晰列明侵权事实、法律依据及赔偿诉求。庭审过程中,围绕侵权行为性质、侵权规模、专利价值、维权合理开支(公证费、律师费等)展开法庭辩论,全面阐述被告同时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三重侵权,主观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全部民事责任,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四、法院审理认定与最终判决结果

(一)法院核心认定

  1. 侵权行为认定:结合公证书、实物证据及被告自认,法院确认被告实施了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因被告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结合店铺加工宣传、生产场地展示等信息,推定被告存在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

  2. 合法来源抗辩驳回:被告提交的多组来源证据均存在身份不明、产品不符、信息缺失等问题,无法证明侵权产品系从第三方合法采购,故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3. 刷单行为定性:法院明确,电商经营者刷单属于虚构交易、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与电子商务相关法规,被告需自行承担该行为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不能以此缩减侵权责任。

(二)正式判决

综合考量涉案专利类型、被告侵权行为(制造 + 销售 + 许诺销售)、经营规模、侵权时长、产品售价以及原告合理维权开支等多项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东莞市恒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 “手指腕关节拉力器”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全部产品;

  2. 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陈某强支付经济损失及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维权开支共计 2 万元

  3. 驳回原告陈某强其余诉讼请求。

(三)案件费用说明

本案案件受理费 2300 元,由原告负担 900 元,被告东莞市恒达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1400 元。若被告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将按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的电商平台外观设计专利多重侵权案件,涵盖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三类侵权行为,同时涉及合法来源抗辩、刷单抗辩等常见知识产权争议点。位于杭州余杭区的浙江十思律师事务所凭借专业的知识产权办案经验,精准固定证据、精准质证抗辩理由,成功帮助专利权人制止侵权行为并获得赔偿,充分维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广大创业者、企业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是产品差异化竞争的重要保障,遭遇专利侵权时,及时委托专业律所取证、维权,能够最大程度降低损失。浙江十思律师事务所深耕杭州余杭,专注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等法律服务,可为各类主体提供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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