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背景
被告人曾多次因寻衅滋事受到刑事处罚,有犯罪前科。20XX 年 X 月至 20XX 年 X 月期间,其明知所购进的减肥胶囊含有西布曲明这类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进行分装打包,通过网络店铺、社交账号对外销售。
办案机关查获涉案减肥胶囊,经检测确认产品违规添加违禁成分。经核算,被告人涉案已销售金额扣除退款后为 185646.9 元,另有部分货品尚未售出。该案刑事部分先行审理,被告人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随后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按照全部销售价款的十倍标准,支付共计 1856469 元惩罚性赔偿金。被告人委托祝晶晶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次民事公益诉讼庭审。
二、办案过程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全部事实没有异议,仅提出原主张的惩罚性赔偿金额过高,希望予以调低。
祝晶晶律师结合案件证据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代理意见,核心提出:涉案交易中有部分交易对象并非普通终端消费者,而是从事转售业务的代理商,该部分交易金额不应纳入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并梳理调取聊天记录、交易流水等证据,统计出对应涉案金额,主张以此调整赔偿基数,降低整体赔偿金数额。
检察机关对此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相关货物已流入市场,不应扣减对应金额。法庭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交易记录、沟通内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逐一核查区分交易对象身份,甄别出确属以转售为目的、并非个人消费的交易主体及对应金额,同时结合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裁判规则进行综合评判。
三、判决结果
1.判令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1213579 元,款项需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至指定账户。
2.驳回检察机关其余诉讼请求。
3.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向对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本案中,祝晶晶律师精准梳理证据、运用法律规则,成功将不合理的涉案金额从赔偿基数中扣除,帮助当事人大幅减少惩罚性赔偿支出,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祝晶晶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