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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4

李鑫律师代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案,为当事人争取河道事故赔偿胜诉

发布者:李鑫|时间:2026年05月14日|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的父母驾驶电动三轮车时不慎坠入河道,造成两人身亡的严重后果。原告认为,河道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管理疏漏,委托李鑫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代理工作

李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事故细节与法律依据,扎实开展代理工作:

1.固定事故事实证据

收集并提交事故说明、现场照片、医疗费票据、户籍及亲属关系证明等,证实事故发生经过、损害结果及原告主体资格。

2.精准界定管理责任

依据河道管理相关法规,明确水利局与镇政府分别负有主管责任与日常管理责任,二单位对河道缓冲区违规堆放、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

3.合理主张损失赔偿

依法计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合理损失,客观提出赔偿请求,为法院裁判提供清晰依据。

4.有力阐述法律观点

围绕过错、因果关系、责任比例等焦点充分发表意见,推动法院认定二被告存在管理过错。

三、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采纳律师核心意见,依法作出判决:

1.被告某水利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8700.3

2.被告某镇政府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8700.3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典型意义

1.河道管理单位负有安全管理与隐患清理义务

河道主管及日常管理单位,应对违规占用、堆放物品等安全隐患及时清理,未尽义务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责任比例根据过错程度划分

受害人自身驾驶不当是事故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管理部门存在疏漏,承担相应次要责任。

3.河道类安全保障义务以管理过错为前提

天然河道、公共区域并非绝对安全保障,但管理部门存在明显过错的,仍需依法担责。

五、律师提示

在河道、水库、沟渠等公共区域发生意外事故时,应及时固定现场、查明管理主体。如管理单位存在警示不足、隐患未清理、日常巡查缺位等过错,受害人可依法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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