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信息
原告:柯某 1,未成年人,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理人柯某 2 和杨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樟盛。
被告:姚某某,住河南省淮阳县;江西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人郑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责人黄某。
审理过程
2019 年 12 月 31 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申请追加某某苏州分公司为被告,法院准许后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及代理人、被告姚某某和某某公司代理人到庭,某某杭州分公司和某某苏州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二、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姚某某、某某公司、某某杭州分公司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律师服务费等共计 138832 元。
某某苏州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对上述费用理赔。
四被告承担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某某杭州分公司是生鲜新零售运营商,姚某某受某某公司派遣在此工作,该公司改装电瓶车。
2019 年 4 月 20 日,姚某某骑改装车与柯某 1 相撞,致柯某 1 手指被拉断,交警认定姚某某全责。
柯某 1 治疗后再植失败致残,住院由法定代理人护理,产生费用,需安装假肢。
四、各方答辩观点
姚某某:是某某公司员工,事故时在履行工作任务。
某某公司
责任较小,姚某某有重大过失应担主责,柯某 1 法定代理人有监护过错也应担责。
柯某 1 主张费用过高,部分无依据,法定代理人收入需证明,无需两人护理,辅助器具费单价和期限不合理。
某某杭州分公司
分公司无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姚某某是某某公司员工,与本公司无劳动关系,不应担责。
某某苏州分公司
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承保相关保险,但认为与某某公司是合同关系不应在本案一并处理。
对部分费用有异议,提出了不同的计算方式和认可标准。
五、法院认定事实
2019 年 4 月 20 日事故发生,姚某某负全责,柯某 1 受伤送医,诊断为左手中指切断,住院 10 天,医疗费等情况。
柯某 1 治疗过程中护理、清理创口等情况,以及配置假肢费用和相关证明。
鉴定意见显示柯某 1 未达伤残级别,建议营养期 60 日。
姚某某为某某公司工作,事故时在履行任务,某某公司在某某苏州分公司投保相关保险,事故在保险期间。
六、法院判决
某某苏州分公司赔偿柯某 1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合计 49055.19 元。
某某公司赔偿柯某 1 上述费用合计 100 元。
驳回柯某 1 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分担,柯某 1 负担 347 元,某某公司负担 200 元。如不服判决可上诉,按规定预交上诉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