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达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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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刘达利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19日 17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年9月19日,崔某彬经其他司机介绍驾驶自己名下的鲁Q700AL重型自卸货车到某某公司承包的位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大场镇的西海岸资源配置中心配套建设项目拉土石方。崔某彬在拉土石方的过程中就装卸的地点、装卸的数量等受某某公司工作人员和张某臣的指挥、安排,参加某某公司组织的班前会,如违反相关规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垒公司是张某臣一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20日,崔某彬在回填卸料的过程中受伤,受伤后各被告互相推卸,仅是张某臣通过王某龙将劳务费转账给崔某彬,拒不赔偿崔某彬的损失。

该律师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一审判决:一、被告青岛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彬各项损失合计136,196.64元;二、被告张某臣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崔某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证据一:机械租赁合同2份。证明事项:某某某公司与青岛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就涉案工地的机械租赁与黄岛区某某某机械工程部(个体户,经营者张某臣)分别签订机械租赁合同,该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孙某某。崔某彬质证称,两份合同均系案外人签订,真实性无法确定,且该证据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新证据,即使该证据是真实的,也只能证明黄岛区某某某机械工程部与某某某公司签订过挖机合同,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二上诉人在一审中明确认可系某某某公司将挖机费用连同出车工人一起打到垒公司的公户,由垒公司给某某某公司开具发票,张某臣再将相应的费用转帐给工人,由此可见,应由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租赁合同的租用地点并不能证明系案发的场地。某某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与某某公司无关,不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证据二:农业银行账户历史明细、增值税发票4张。证明事项:黄岛区某某某机械工程部(个体户,经营者张某臣)与某某某公司为机械租赁合同关系。上诉人出租挖掘机等机械设备给某某某公司,自2022年9月27日起,某某某公司支付租赁机械费共计387386元,张某臣按孙某某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崔某彬质证称,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认可,证据事项质证意见同证据一的质证意见。某某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与某某公司无关,证据三性请依法认定,不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由法院依法评判。证据三:黄岛区某某某机械工程部工商信息。证明事项:黄岛区某某某机械工程部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张某臣,上述三份证据均可以证明张某臣与某某某公司是机械租赁关系,只是张某臣仅是用孙某某的要求帮忙找车,收了一点辛苦费,崔某彬和某某某公司是劳务合同关系。崔某彬质证称,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事项不具有关联性与本案,租赁合同并没有签订的时间,转帐历史明细及增值税发票均发生在崔某彬受伤之后。某某公司质证称,该证据与某某公司无关,证据三性请依法认定,不发表具体的质证意见,由法院依法评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崔某彬与垒公司是否构成劳务关系;二、是否应追加某某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三、一审对双方责任划分是否恰当。

焦点问题一,法院认为,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等依照定作人提出的要求完全相应的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的成果,然后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相应报酬。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具体到本案,张某臣作为垒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联系崔某彬自带自卸货车至涉案工地提供劳务,张某臣自其他公司处按每车56元标准支取费用,张某臣再按每车50元标准委托他人向在工地提供劳务者发放。据此,崔某彬仅是提供技术含量低的劳动作业,这与承揽关系中的加工、定做等需要投入创意或技术,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定崔某彬与垒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崔某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垒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确,法院予以维持。

焦点问题二、上诉人主张应追加某某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经审查,一审期间张某臣称崔某彬并非给其或垒公司提供劳务,是为其他公司提供,崔某彬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其所主张的公司具体名称,张某臣称记不清,未提供公司名称。据此,上诉人未及时提供其他公司信息,怠于追加某某某公司为本案当事人参与诉讼,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二审中其主张追加某某某公司参与本案诉讼的意见,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对于上诉人与某某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法院于本案中不予评判。

焦点问题三、如前所述,崔某彬与垒公司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崔某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垒公司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崔某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自身具有过错,应当减轻垒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由垒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崔某彬自行承担30%的责任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达利律师,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十七年的军旅生涯,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在部队长期从事政治工作和法律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4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