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继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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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强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发布者:郑继红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7日 4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强某不服甘肃省xx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秦立收字第15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强某认为,上诉人2005年7月与xx县公安局签订了劳动合同书,上诉人与用人单位xx县公安局正式建立了劳动关系。上诉人自2005年至今一直在xx县公安局工作,这10年间xx县公安局从未给上诉人买过社保及其他任何保险。上诉人在xx县公安局工作一直是两班倒连续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周六、周日、节假日从未休息过,然而xx县公安局却从未给上诉人发放过加班费。10年来上诉人就“补缴社保或赔偿损失、支付加班费、工资按月支付并与国家正式编制的人员同工同酬”的问题多次向用人单位请求,但均遭到拒绝。上诉人于2015年6月向x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超过时效”为由没有受理;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以“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解决,属于政策调整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故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由xx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杨强某等10人系xx县综治办、xx县民政局、xx县公安局、xx县财政局、xx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招聘的城区治安协警员,在其与xx县公安局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中约定“乙方愿意与甲方建立公益性就业关系。”说明上诉人杨强某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因此,本案上诉人工资标准的确定和发放均不是由xx县公安局一个单位确定的。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同工同酬和补发加班费的请求,上诉人请求的实质是工资标准及待遇核定问题,而该问题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诉人要求补缴社保或赔偿损失的请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的各项上诉请求均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不应予以受理。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杨强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郑继红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给排水专业、法学专业,,民建会员,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功底扎实,具备较强的刑事,民商事、经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轩文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11520********0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工程建筑、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