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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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安置补偿

发布者:王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1354人看过

 

情况反映

情况反映人:

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民主村10社集体土地所涉及的村民。

区政府征收花溪街道民主村10社的集体土地,按照巴南府发[2008]76号文件(附件1)对我们进行补偿、安置。其中,对我们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管是住宅用房还是商业用房均按照500元/m2一锅端进行补偿、安置。这是严重不尊重客观事实,无视国家政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我们是坚决反对。

为了配合征收、拆迁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确保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下就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住宅用房和商业用房补偿、安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用房按照500元/m2补偿标准过低。理由如下其一,法律规定土地一经政府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其原来的集体土地就自动转为国有土地,况且征收决定公告以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抢栽抢种的附着物,在补偿、安置时,是不予进行赔偿的。花溪街道民主村10社的集体土地在2010年4月就被区政府公告征收,现在的土地所有性质为国有土地,那么我们的住宅用房就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则适用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其二,我们所在的花溪村10社,花溪镇镇府早已被撤销建制,而今都是以花溪街道办事处对外公告、办事。在当下只有城市才是这样特定的称谓,这是我们的常识。其三,市政府的征收决定在09年就批准了,却时至今日仍未要求搬迁,其实我们所在的地区早年就在被政府大量征收,早已城市化了,现在土地的性质事实上已变成了城镇国有土地,那么我们所在的住宅房屋理应视为国有土地上的城镇房屋。如若按照500元/m2补偿,在现今城镇房价的十分之一个平米都买不到,更不可能靠这点补偿款实现异地重建。用十一年前拆迁农村房屋的价格标准,来夺取现在实质意义上的城镇房屋,试问这样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合法、合理的吗?!在过去或许行得通,那是人们没有认识到,今天还以过去的标准是绝对不行!

二、商业用房若按500元/m2补偿、安置,我们根本不可能同意,要求重置(异地重建)。首先,我们是在86、93年花溪镇民主村10组集体土地上修建了房屋,用于居住并在之后经营牛肉屠宰销售,在2006、2007年响应新农村建设政策,又陆续修建了房屋作为经营厂房之用,至今经营用房面积已达834.44m2(附件2)。我们是从97年就开始经营屠宰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是依法办厂合法经营的,有相关凭证(附件3)。我们作为集体土地上的个体企业,充分利用农村地区自然及社会经济资源、吸收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带头使当地群众脱贫致富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另一方面我们依法纳税,也是地方政府税收的一个重要来源。由此,我们身为花溪民主村村民,也作为当地自办企业,对花溪的建设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其次,对于我们自办企业,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都是给予认可、支持、保护的。重庆市政府令55号、巴南府发[2008]40号(附件4)、巴南府发[2008]76号文件都对企业搬迁作出了相关规定。如《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筑物归属国家所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巴南府76号文件十一条按20%计算)。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所以我们要求相关征地、拆迁部门依法办事,对住宅用房和经营用房区别对待,而不是统一按500元/m2计算。再次,自办企业是我们苦心经营、起早贪黑,才发展到今天,其中员工16人(附件5),更是我们的生命线。若企业搬迁,得不到完全重置补偿(异地重建),我们这些人靠什么谋生?!这涉及到十几个家庭40几口人的基本生命权。所以,要求依法对我们企业重置即重新安置与被拆迁前企业一样,有同样的占地面积、经营用房、企业设备,以便我们继续维持生计。其中对于企业重置后的用地年限问题,因为我们一直是在本村集体用地上的自办企业,不存在土地的使用年限和费用,重置以后的租用地,有使用期限,这一点敬请相关部门考虑。

综上所述是我们作为花溪村10社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对于政府的征地、拆迁,加快城市化建设,我们是拥护、支持的。如若相关部门不依法对我们进行安置、补偿,我们没有打算、也没有想过当“钉子户”,若被逼无赖,也不愿成为“最后一户一企”。敬请相关领导重视我们、关心我们这些弱势群体。

此致

代理人:王 勇 律师

2010年9月10日

附件:

巴南府发[2008]76号文件

新农村修建房屋面积建设资金发票

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

重庆市政府令55号、巴南府发[2008]40号

工厂员工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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