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勤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河南

杨卫勤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河南航创律师事务所(原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93733718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诱惑的背后是陷阱

发布者:杨卫勤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41人看过举报

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高发多发的一类新型网络犯罪,作案手段多样、迷惑性强随着境内打击力度加大,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对我境内群众实施诈骗。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社会危害严重。对此,我国公安机关积极与各国各地区共同开展反诈行动,捣毁境外诈骗窝点、逮捕遣返犯罪嫌疑,持续推进相关联合行动,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集团发起凌厉攻势,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此类犯罪高发态势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利益。

常见的诈骗手段有网络刷单诈骗、网络贷款诈骗、冒充公检法诈骗等,最为典型的诈骗手段还是“杀猪盘”。“杀猪盘是诈骗分子对交友婚恋类诈骗的一种俗称是指诈骗分子利用网络交友,诱导受害人投资赌博的电信诈骗方式。对付“杀猪盘”的最好方法就是绝不转账,不轻信他人说的赚钱方法,切记天上是不会掉馅饼的!年轻人作为互联网主要用户,是数字时代的主要受益者,但受益与风险也是并存的。很多年轻人想要通过短时间赚大钱来满足消费欲望,因此更容易被网络中的虚假信息所迷惑,落入诈骗分子精心设计的圈套中。在电影“孤注一掷”中,程序员潘生和模特安娜就是被海外高薪吸引,出国淘金,却意外落入境外诈骗的陷阱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一种可防性犯罪,事后打击不如事前预防,要坚持预防为先,综合采取多种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预防案件发生、减少财产损失。对此,应提高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信息,不轻信陌生人的承诺,接到可疑电话及时联系公安机关。同时也可下载“国家反诈中心”APP,此软件能够有效预防诈骗,帮助用户主动识别诈骗电话和信息,最大程度减少用户被骗的风险。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意见二》专门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规定体现了我国严惩电信诈骗分子的决心。

惩治电信诈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一刻也不能懈怠,这需要国家与群众共同努力,织牢织密防护网,牢牢守护住群众的“钱袋子”。

附:《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河南 新乡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93733718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84469

  • 昨日访问量

    10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卫勤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