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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6

建筑工程合同成功为被告挽回70万元损失

发布者:杨卫勤|时间:2020年03月06日|3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原告王某借用甲公司资质承包了一厂房工程及管网工程,后王某又将该工程以大清包形式承包给任某,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后原告王某以任某不听从其指挥导致不能在工期内完工为由将任某赶出施工现场,并又找其他人员对余下工程进行了施工,期间发包方曾对王某罚款5万元。后由于工期延误太多,发包方直接以通知形式解除了其与甲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求甲方将现场的施工人员全部撤离,自行另派他人施工。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只能解除了其与王某的合作,并要求王某承担该工程所有的农民工工资、材料款等。由于任某离开后,王某未将工人工资支付任某,所以任其的工人们因未得到工资而对施工大门用渣土进行了几天的围堵,后经相关部门协调,解除了围堵。在这种背景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要求任某赔偿其损失72万元(包括堵门损失:清理渣土费用和人员及机械费损失)。于是任某找到本人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本人也压力特大。为找到突破口,就结合合同研究法律规定,发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既然合同无效,是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只能要求损失,而且损失是要有证据支持,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进行承担的。后本人去了法院复制了原告的证据材料,发现原告要求的损失是基于违约的前提下计算出来的,损失的证据也不充分,又不做司法鉴定,更为关键的是其证据也不能证明是任某存在过错为,相反根据我方的证据,却能证明被告任某不能按期竣工是由于原告王某原因导致,此时本人心里压力才有所减轻。由于任某工人围堵大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任某赔偿王某围堵大门损失25900元。一审判决出来后,被告任某不服,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王某存在过错,25900元的损失不应该由上诉人全部承担,进行了最终的改判,判决上诉人任某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王某13300元。

可见,本案从王某要求任某赔偿其损失72万元到最终赔偿13300元,为被告挽回70万元的损失显然离不开本人的努力。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比较复杂,其专业性较强、证据较多、争议较大且耗时较长,如果再对工程量进行鉴定,则程序更加繁杂,过程更加漫长,但本人凭着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热爱和执着一路走来,屡屡成功,并深得当事人的信赖,与平日本人对建设工程类知识的学习和对案件认真负责的态度是密不可分的,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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