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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票据追索纠纷二审翻盘始末

发布者:杨卫勤|时间:2025年03月04日|11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企业签发并承诺在未来某个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票据。它通常用于商业交易中,作为一种支付工具。付款人(承兑人)通常是企业法人,而非银行。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依赖于承兑人的信用,如果承兑人到期无法兑付,持票人将面临损失。

本案就是因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而引发的纠纷。委托人是某公司的股东(原审被告2),委托人公司已注销,且委托人作为股东并未出资到位。从票据背书内容上看,某公司出票票面金额为80余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给被告1,被告1将案涉票据转让给委托人公司,委托人的公司又将该票据转让给原告,原告到期申请付款提示后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帐户余额不足拒付。

于是原告将被告1和被告2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为原告承兑汇票金额80余万元及利息,后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对其公司票据金额为80余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们是在一审判决作出以后,在上诉期内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案涉票据系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审开庭审理时委托人当时认为公司已注销,此案与其无关,所以未到庭参与诉讼。直到委托人收到一审法院判决书内容时才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于是找到我们表示上诉。通过委托人的陈述及案件材料证据得知,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买卖票据引发的纠纷, 所以我们认为原告不是案涉票据的合法持有人,无权向被告进行追索,并指导委托人收集了相关证据,同时结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票贴贴现相关规定,依法提起了上诉。

二审开庭时,法院也是围绕我们上诉状的观点进行了调查,最终以原告无法定贴现资质、非票据合法持有人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委托人看到判决书时欣喜若狂,80多万元的债务得于解脱,终于可以开启新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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