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杨卫勤|时间:2020年11月17日|17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近两年电信诈骗案件高发,好多年青人甚至未成年人还有学生都有因涉嫌买卖信用卡而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进行刑事拘留,其中外地人居多。本人也有幸代理了几起电诈案件,发现此类案件由于人数较多,收集证据也多,再加上从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到提起审查逮捕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7天,所以对公安机关而言,时间紧、任务重,难免会因信息不对称等原因而疏忽部分可以取保的情节,进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律师介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可能需要变更强制措施,于是向检察机关书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检察机关发现确有取保的必要,就会向公安机关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然后犯罪嫌疑人就被取保候审予以释放,目前在办理已发现数起在逮捕后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又被取保候审的真实案例,本人亲身经历一起。
大家都知道,从刑事拘留到被批准逮捕之间的37天,被称之为取保候审的黄金期,一旦错过37天,几乎不可能再取保,所以对刑事案件而言,取保的最佳时机就在这37天之内。但被逮捕之后是否可以再办理取保候审呢?答案是肯定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逮捕以后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必要羁押进行审查的职责,2016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该规定明确规定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含义,使实践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法可依、有据可查。该规定列明了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所以即使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如果符合以上条件,也要尽最大努力的去争取一下,毕竟刑事案件都是涉及个人的人身自由,是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每一个犯罪嫌疑人都不想被关押或多关押,既然法律赋予公民这个权利,就要努力尝试,穷尽所有救济手段,有时真的会柳暗花明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