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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某等人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宣告缓刑

发布者:杨卫勤|时间:2016年12月13日|101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5年6月11日,河南某水泥公司董事长张某与股东孔某到某村村委会找村支书协商道路被堵一事时,双方发生争执,某公司人员动手打了村支书,随后被在场人员拉开,村支书被打后,指使琚某通过村广播通知村民到某公司门前聚集,并先驾驶个人轿车辆赶往该公司,将车辆横向停放在某公司门口阻止车辆进出,后约有100名群众赶到某公司门口,被告人荣某先行砸坏门岗玻璃,后又同村民一起进入厂区,并在一楼、三楼寻找打人者,期间,荣某等人对办公楼内物品进行找砸。经鉴定,被毁坏物品约7万元。

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被告人荣某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故意毁坏财物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荣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院对荣某等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荣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荣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判决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 

本案在当地影响很大,犯涉及罪名较多,参与人员较多,委托人刑拘时涉及两个罪名,后仅以涉嫌毁坏财物罪批捕。由于案件证据材料较多,被告人较多,所以本案在开庭由审判长主持了庭前会议。本人阅卷后,针对此案本人提出了据以进行毁坏物品价值鉴定所依据的现场勘验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荣某系从犯并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员当庭支持了本人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并建议法院予以考虑,最后法院采纳了本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后当日释放。当事人家属对本案的承办结果十分满意,并对本人认真负责态度及专业水平给予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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