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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离婚律师|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产生个人借款关系?

发布者:马光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672人看过

 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产生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即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西安婚姻律师|西安离婚律师认为: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因此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所以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

西安离婚律师|西安婚姻家庭律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产生个人借款关系?

  关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产生个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即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西安婚姻律师|西安离婚律师认为:婚内借款其实质仍是借贷关系,夫妻在婚内的借款合同并不违背合同法关于形式和主体的规定,合同法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并且婚姻法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因此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所以婚内借款合同的效力应予肯定。
要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仅依据夫或妻出具的一纸“借条”,还要看是否实际发生过夫或妻一方将自己个人所有的款项出借给另一方的事实。
    对夫妻婚内互借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既可以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方面来考虑,也可以从举债的必要和出借的能力方面来考虑。否定以上两项内容中任意一项,都可以认定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但是要确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并且一方应该归还借款,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为另一方个人所有,借给对方个人使用,并且借款方应有举债的必要以及出借方也有出借涉案款项的能力。否则,应认定借款关系未真实发生。
    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对夫妻婚内互借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发生既可以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处方面来考虑,也可以从举债的必要和出借的能力方面来考虑。否定以上两项内容中任意一项,都可以认定借款关系并未真实发生。但是要确定借款关系真实存在,并且一方应该归还借款,就必须有证据证明出借款项为另一方个人所有,借给对方个人使用,并且借款方应有举债的必要以及出借方也有出借涉案款项的能力。否则,应认定借款关系未真实发生。
            根据我国传统的婚姻家庭文化及现行法律规定,夫妻财产共同制为通常状态,而财产分别制为特殊形态,也就是说,只有当双方有特殊约定时才可能实行财产分别制。因而,在认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时,主张财产分别制或者某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一方应该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若其举证不能,则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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