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坚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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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法人之捐助法人资格

作者:王坚任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1次举报

非营利法人之捐助法人资格


捐助法人为公益目的而设立,仅以财产集合为其成立的基础。捐助法人的管理者代表捐助法人从事对外活动,只是代表法人的管理者,而不是出资成员。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寺庙、道观、教会)获得信教群众捐赠的财物,是财产的集合体,形成独立财产基础,虽然信众没有形成一个固定的成员体或集体,但不影响宗教场所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能力,道场有主持管理者,法人条件当然具备,故可以通过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了宗教活动场所的主体资格,实际上也确定了宗教活动场所财产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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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阆中律师王坚任-电话:13388233973】王坚任律师,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工学学士,建设工程总承包咨询师,四川...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