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也可构成意思表示
按照传统理论,意思表示的方法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明示的意思表示,通常是以语言、文字、手势或某种具体行为的方式,将其内在效果意思直接表示于外部。默示的意思表示,是从表意人的举动或其他方式可以推知其内在效果意思,以某种行为或态度显示意思,实质是意思证实。
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我国法律也有沉默构成意思表示的规范性拟制,例如,《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如果当事双方有特别约定,“沉默”表示其认可或否认的意思时,实际上已经等同明示表示。
《民通意见》第六十六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民法总则》增加了“符合交易习惯,可视为意思表示”。按照交易习惯,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法,以沉默作为交易习惯而发生纠纷时会更为复杂,其真伪难辨,需要严格审查习惯的可靠性、依赖度等综合因素。
电影台词:“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将作为呈堂证供”。应该改编了,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的沉默仍然会作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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