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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说法二十二:玩车玩出人命案,一纸诉状6被告

发布者:汤林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刑事辩护 |954人看过

案件描述

玩车玩出人命案,一纸诉状6被告

——刑事附带转民事,原告获赔35万余元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汤林华律师

案情简介:起诉意见书摘要——2013年7月1日,郭某某乘坐林某某驾驶的琼AEWXXX号小桥车从海口往XX县XX镇方向行驶,准备前往该镇喝喜酒,车上乘坐四人,其中林某某开车,王某某坐在副驾驶室,郭某某坐在林某某后面,叶某某坐在王某某后面。16时30分,开车行至XX镇XX圩上,由于别的朋友还没到,郭某某等四人就在该圩上等其他人过来一起去。当时郭某某等四人在圩上一个同学家喝茶,郭某某见林某某将该车钥匙丢在茶座上,郭某某便走过去拿起钥匙对林某某说:“我拿钥匙去车上听歌一下”。郭某某拿着钥匙把车门打开,用右手乱按车里的按键,车突然发动,郭某某非常紧张,想把车弄熄火,就试着踩车踏板,车的声音突然大起来,当时车并没有熄火,郭某某继续用两脚一直踩在刹车和油门上,同时右手乱按车里的按键几下,车还是没有熄火,这时候,郭某某看见车中间有一个类似鸡腿形状的棍,于是右手想摆动该棍,但是摆不动,郭某某发现该棍上有个按键,于是按了一下按键,乱摆动该棍后车突然一下子往前冲。郭某某看见前面有一辆三轮车和几个煤气罐,紧张起来用手握住方向盘向左打。想不到车子往左行驶一段距离后到侧对面的公路旁撞上一辆摩托车,郭某某一着急,又乱摆方向,结果撞上一名行人,最后车子在道路边的一堆转头停了下来。郭某某赶紧下车,回头看见那个人躺在地上。被撞的受害人XXX因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以上为起诉意见书摘要)。

公安局交警大队按照交通事故调查后,认为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到了检察院之后,被害人家属聘请本律师为其诉讼代理。

律师代理:律师接受委托之后,依法到检察院复制刑事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律师阅卷之后,认为公安机关将该案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无不妥,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原告人获得的物质赔偿可能在3-4万元左右,这样,当事人是无法接受的。律师研究案卷发现,本案有其特殊性,该案的刑事责任人只有郭某某一人,但是民事责任人有6被告。律师从刑事案卷中发现的调查证据证明以下事实:该车的所有权人为王1某某,王2某某通过海南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该车的使用权,王1某某是合同上的发车员,合同约定租金为每天200元。王2某某将车租下来之后又以每天250元的价格租给林某某。该车属于王1某某个人所有,属于非营运车辆。郭某某不熟悉车辆操作,没有取得驾驶证。在刑事案卷中,没有发现该车购买保险的相关材料。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可以进行相关的调解,如果调解未成,附带民事起诉状会随案移送到法院,法院依然会继续调解,如果确实无法调解,被害人家属可以申请撤诉,撤诉之后,再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和目前的司法实践,一般刑事案件,即使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法院也会判决赔偿物质损失。

本案在刑事案件中,郭某某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没有定性为交通肇事,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民事赔偿依然可以定性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也符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且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申请法院调取保单)。刑事案件经过法定的期限,移送到法院审理,在开庭之前,由于原告人与被告人没有达成调解,代理律师说服了当事人撤回起诉,在刑事案件判决生效之后,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该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1、本案是否属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非营运性质车辆挂靠租赁公司进行营运,车主王1某某和租赁公司有无过错,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被告王2某某、被告林某某有无过错,应否承担赔偿责任;4、被告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XXX、XXX、XXX、XXX各项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15928.8元;二、被告林某某在本判决……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3984.7元;三、被告王2某某在本判决……赔偿狂合计人民币23984.7元;四、被告郭某某在本判决……赔偿人民币合计161877.6元(笔者注:郭某某的家属在判决前已支付3万元);五、被告王1某某和被告海南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四项被告郭某某承担的赔偿款161877.6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直存在争议,甚至有人提出废除该项制度,刑事案件中发生的民事赔偿依据民事诉讼法提起民事诉讼即可,没有必要再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个争议还会继续,是否废除,什么时间废除,那是学者和立法者更为关注的事情,律师需要关注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更为关注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之下,如何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安机关将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所以在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勘察之后,并没有对该起事故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但是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并不是交通事故索赔的前提条件,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有其他的证据的,同样可以分清责任。该案发生在XX镇上的XX圩,是农村赶集的地方,人员集中,道路上是没有人行横道的,行人在路边突然被车撞上,受害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交通事故的责任应由郭某某全部承担。

该案属于交通事故,郭某某虽然被法院判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并不能否定该案在民事上不属于交通事故。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刑事犯罪并不必然要定为交通肇事罪,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是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危险驾驶罪等,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上都是过失,刑事案件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与民事案件属于交通事故并不矛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法院根据上述规定,认为“交通事故性质的认定应以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有无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标准。本案中,郭某某私自拿走他人的车钥匙,启动汽车听音乐,并不影响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通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事实的存在,涉案事故应认定为交通事故”。

本案另一个特殊之处就是,6个被告如何承担责任?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都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购买,根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1条的规定,先由交强险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115928.8元。由于第三者商业保险合同里明确约定了免责条款,而郭某某没有驾驶证属于免责的事由,因此法院判决商业保险不赔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的。在交强险赔偿之后的剩余部分239847元,其他五被告如何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条、第16条的规定,王2某某、林某某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各承担10%),郭某某承担80%,王1某某、海南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郭某承担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判决公平、公正、合法,当事人均未上诉。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汤林华律师写于2014年08月16日,案例研究需要,可以提供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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