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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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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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说法系列二十一: 细节决定成败 ——从一个土地行政登记纠纷看行政案件的和解

发布者:汤林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行政诉讼 |927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创】细节决定成败

——从一个土地行政登记纠纷看行政案件的和解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汤林华律师

2014 年3月份,一位在政府部门工作的朋友带着一大帮村民找到我,讲述了一起土地行政登记案件的事情,他为当地村民的遭遇深表同情,同时对一审判决表示愤怒。我看得出来,其非常有正义感,对不公平的事情,爱管“闲事”。作为律师,对于这样的事情,已经司空见惯,事情是否真的如他所说:一审就是枉法裁判,也并不见得。他丢给我一大堆材料说,这个案子很快就开庭了,你来代理吧,你得帮帮那些村民。我当即表示,我看看案卷再决定。

案件在2013年的年前就已经上诉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现离开庭时间只有10天,时间很紧,我本不想接这个案件,可是那位朋友再三来电话催促办理委托手续,村民代表也表示愿意由我来代理。一审败诉的案子,二审我并不抱太大的希望,给村民也说得很清楚,我会尽力,结果我并不能保证,村民表示同意。

案情简介:2013 年3月份,XX国有事业单位在原有的土地上拆除小平房建新房,并扩大用地范围,将房屋周围7-8亩的集体土地用围墙围起来,这时候村民就与该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和员工发生矛盾,一方说国有单位不能非法占用村集体的土地,一方说我们早在70年代就已经征用了这块土地,并拿出了70年代的征地协议书。协议书上有当时生产队队长的印章、大队的印章、公社的印章、某国有事业单位的印章,协议约定了3900平方米的土地,补偿费800元。XX村集体的全体村民表示,从来都没有见过这样的征地协议,就连当时的老村长、老书记都不知道有这回事,只是当时在海南行政区领导和该国有事业单位的领导的干涉下,只同意该单位在本村内使用182平方米的土地建房,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村民认为,该协议是伪造的,或者公章是偷盖的,土地依然是本村的。

1993 年,该事业单位根据上述征地协议,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登记,国土部门给该事业单位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在国土局档案室没有涉案土地的任何登记材料,也就是没有土地档案。面对本村祖祖辈辈耕作的土地一夜之间发现登记在别人的名下,无论如何是想不通的,于是,发生本案的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以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征地协议是假的为由,驳回村集体的诉讼请求。村民认为一审判决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没有对该协议作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协议就是真实的,协议书有多达十一处存在疑问的地方,而且该土地证没有土地登记档案材料,无论如何法院不能判决村集体败诉。于是,村集体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代理:办理二审委托手续之后,离开庭时间只有10天。面对第三人是国家重要的事业单位(具有军事、气象、水文水利等重要作用)这一事实,在一审没有申请对征地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二审败诉的风险很大,几乎不可能赢。但是,律师发现,本案有两个重大问题,一个是征地协议确实存在诸多疑点,一个是土地局没有登记档案材料,可以在这两个问题上大做文章,也许有机会获得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

有了问题的存在,必须要有证据支持,否则,无济于事。一审代理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征地协议相关内容进行鉴定的申请,在开庭时提出,对方抗辩,法庭不采纳。面对这份协议,既然存在很多疑点,无论如何要说服二审法院进行鉴定,并提出申请,同时开展证据收集工作,只要能够收集到一件足以证明该协议为假的证据即可,譬如公章。面对土地证没有档案的情况,一审被告XXX人民政府抗辩称,由于档案搬迁,不慎丢失,并出具了一份说明。

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审理起来比较麻烦,事实也很难查清楚。因此,为了争取主动权,使对方处于被动,本律师和助理着重调查权证。在处理完比较紧急的事情之后,驱车到村集体现场,第一是拍照,第二走访村民,第三向村民收集历史文件资料,第四走访第三人国有事业单位退休老员工,收集历史资料,第五寻找证人。当天,收获很大,其一,村民中有人在涉案土地上种树,2013年才将种植的树木出售;其二,在80年代,涉案土地上本村与邻村曾发生过土地纠纷;其三,在退休老员工的家里,收集到一些证据,但是没有了原件,值得注意的是,这位80多岁的阿叔家里还保存着当年的账簿,里面有对第三人十分有利的证据,但是第三人和被告无人来走访、收集。其四,有人愿意出庭作证(行政诉讼法规定二审新的证人是不允许出庭作证的,但是依然要争取);其五,当年任书记的XXX,还保存着那个年代的票据,上面有公社的印章。

接下来,本律师和助理来到国土局,要想尽一切办法拿到国土局出具没有档案材料的证据。其实,我这种想法是很难实现的,因为你告的是人民政府,国土局是主管部门,土地登记是国土局的职责,给你出这份证据,不就是等于承认自己败诉。所以,一审的律师去国土局就没有拿到这份证据。庆幸的是,本律师拿到了国土局出具的《XXX国土环境资源局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这份证据足以使被上诉人处于被动,因为一审被告出具的说明是该土地登记档案资料丢失,“丢失”与 “没有档案”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因此,可以说这份证据凝聚了律师的智慧、技巧和胆量。《土地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截止2014年X月 X日没有查询到该土地证任何的土地登记资料。

在办案过程中,有在国土部门工作的朋友点醒我,可以查一查涉案土地的卫星图,看登记在谁的名下,于是,本律师找到国土局的相关科室,以村集体的名义查询,结果显示该地还登记在村集体的名下,这样一来,涉案土地即登记在村集体的名下,又登记在本案第三人的名下,属于重复登记。于是通知当事人到档案室复制相关土地登记资料作为证据,这时候,国土局的工作人员阻止了当事人的合理要求,这也在我的预测之中,不过,没关系,写申请要求法院调取即可,正义是挡不住的!

本律师尽职尽责,为了不辜负当事人的委托,还到规划局、档案馆查询、取证,都有重大收获。

有了充足的证据,可想而知,在法庭上,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的代理人无以应对,只能表示这些不是新证据,不予以质证,但是,事实终归是事实,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面对众多的新证据和事实,本律师给高院的法官出了个难题。

裁判结果:在法官和律师艰苦的协调之下,三方在庭外达成和解,村民获得了他们想要的补偿,第三人的利益获得了保护,政府赢得了“面子”!律师获得了当事人的称赞。

律师评析:本案的和解涉及《行政诉讼法》第50条和53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两个法条是相辅相成,互为一体的,行政纠纷不适用调解是一个原则,但是法律并不禁止行政案件进行庭外和解。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行政和解,原告撤诉的案件,对化解行政纠纷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有专家呼吁,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建议部分行政案件可以调解。

本案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能调解,但是也很难判决,因为一边是国家利益,一边是老百姓的利益,即使土地行政登记有问题,但是撤销土地证涉及国家公共利益,法院也很难处理。面对这种两难的境地,庭外和解是优选,体现了司法的公平和正义。法官和律师这一法律职业共同体有着相同的职业价值取向,演绎着法治的文明与进步。

(2014年6月10日,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汤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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