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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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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律师办案说法系列十八:成功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发布者:汤林华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合同纠纷 |1391人看过

案件描述

律师办案说法系列十八:成功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   汤林华律师

案情简介:2013年2月26日,元宵节刚过,一位朋友打来电话,说XX工商局通知XX批发市场的法人代表XXX必须于2013年X月X日之前到工商局办理海南XX集团公司持有XX批发市场XX%的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否则,依据XX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办理过户登记。当事人当然非常着急,因为该市场虽然是历史遗留问题的产物,属于“三无”市场,但是目前的资产价值在600多万元(法院曾拍卖股权竞价成功,后因知道是“三无”市场而没有签订成交确认书)。该市场当初较偏远,现在很兴旺,处于繁华路段。

XXX是该案的执行申请人,因原来与XX集团公司有业务往来,产生了合同纠纷,法院调解结案,XX集团公司支付XXX合同价款XXXXXX元。XXX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因XX集团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来申请人发现XX集团公司在XX批发市场持有XX%(超过50%)的股权,于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启动了该批发市场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直至XX工商局通知该市场的法人代表办理过户手续,前前后后历时7-8年时间。由于在股权被强制执行之前,该市场已经经合法程序公开发包给了现在的承包人,所以在这么长的时间中发生过多起治安或者毁坏财产的事件,公安派出所也处理过多次,矛盾比较尖锐。在申请人、XX集团公司、XX批发市场、承包人、XX市场的股东以及该市场遗留下来的巨额工程款债权人之间产生了复杂的矛盾,另外,该市场的股东还有政府部门(历史遗留问题),XX集团公司属于国有公司,涉及国有资产的问题。

面临股权被工商局强制办理过户登记,这才感到问题的严重性,当事人急于找律师解决问题,否则,股权一旦过户,XXX就有可能利用大股东身份通过相关程序解除承包合同,收回市场,给当事人和其他债权人造成重大损失。

律师代理:汤林华律师接手代理本案时,当事人除了一张工商局的通知外,没有任何相关的法律文书。不知道法院的执行程序到底违不违法,如果法院的执行程序不违法,那就很难处理本案,因此,法院的执行程序违法成为律师重点调查的关键问题。律师经过艰难地调查取证,收集到相关的资料和某些关键的证据之后,发现执行法院存在违反执行程序的问题,最主要是没有履行相关的通知义务,律师抓住这个关键点,以XX市场和承包人为异议人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和相关证据,可执行法院立案庭将当事人的申请拒之门外,理由是执行法官说,该案已经执行终结。“股权还没有办理过户,工商局的通知还没到期,怎么法院就裁定执行终结?”当事人不服,要求执行法院必须给申请人下裁定,申请人才能向上一级法院上诉。立案法院接收了材料,但结果不明。三天后,法院通知已经受理。按照法定程序执行法院通过听证,驳回了异议申请人的异议。于是,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和执行异议之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复议申请人的请求,撤销了执行法院的执行裁定,承包人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之诉撤诉申请。此案胜诉,给当事人避免了重大损失,也维护了XX市场多年形成的用承包款还债的良好的、稳定的和谐局面。

法院裁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本案中,执行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XX市场的股权时,应当书面通知XX市场,并通知其他股东到场,XX市场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执行法院在没有通知其他股东到场的情况下,将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进行拍卖,并将被执行人的股权抵债给申请执行人,该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执行法院的抵债裁定错误,应予撤销。申请复议人提出的复议有理,应予支持。综上,依据。。。。。。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2013)X执异字第XX号执行裁定;二、撤销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2012)X执字第XXX—X执行裁定。

(因案例研究需要可以提供律师文书和裁判文书(2013)海中法执复议字第14号,汤林华律师,2013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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