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2013年刑案: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定检刑诉字[2013]57号《起诉书》指控:2012年12月初的某一天凌晨,被告人苏XX、王XX在定城镇XXXX自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已每市斤一元钱的价格收购王XX、黄XX、蒙XX、莫XX、吴XX(均另案处理)在定城镇见龙大道XXXX酒吧盗窃XX部功放机。
2012年12月初的某一天凌晨,被告人苏XX、王XX在定城镇XXXX自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已每市斤一元钱的价格收购王XX、黄XX在定城镇见龙大道XXXX酒吧盗窃XX部功放机。
2012年12月初的某一天早上,被告人苏XX、王XX在定城镇XXXX自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已每市斤一元钱的价格收购王XX、黄XX在定城镇见龙大道XXXX酒吧盗窃XX部功放机和XX部电脑、XX个铝梯子。
经定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XX部功放机、XX台电脑和XX个铝梯子总鉴定价格为人民币58716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目无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一款之规定,......。
律师辩护观点:1、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价值偏高;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已将财物全部返还给受害人;3、被告人文化程度低,基本属于文盲,触犯刑法是无知的表现;4、废品收购有其特殊性,在日常的生意往来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来卖东西的人不会告诉被告人是赃物,需要警觉性;5、系初犯,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家有年仅5岁的孩子,一家三口父母涉嫌犯罪,孩子需要母亲的疼爱(孩子父亲取保)。6、本犯的上游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系初犯,情节较轻;7、建议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判决:分别判处苏X、王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各处罚金1000元,律师辩护意见除“价格鉴定中心的鉴定价值偏高”没有被法院采纳外,其余被法院采纳或者酌情考虑。 (刑事判决书文号:(2013)定刑初字第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