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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发布者:孙树坤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8日|分类:交通事故 |2224人看过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不赔?

案例:殷某从废品回收企业购买了一辆二手自卸货车,该车没有牌照、行驶证。同村陈某购买了叶某的二手拖拉机,因单方肇事致使拖拉机报废,陈某将拖拉机切割作为废铁出售,但未将牌照、行驶证交销,殷某从陈某处要来拖拉机牌照悬挂在自卸货车上,并在某乡镇农机站为自卸货车办理了车检手续、向人保某县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随后,殷某将该套牌自卸货车出售给钱某,后钱某驾驶该车肇事致使魏某受伤。魏某将上述几人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并非合同约定的投保车辆抗辩,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赔不赔?笔者根据不同情形对此作一浅析。

情形一:只套牌,未购买交强险。此时套牌车并未投保,发生交通事故时,因其没有投保,保险公司自然不用承担责任。

情形二:套牌并购买了交强险,此时套牌车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要不要赔偿?司法实践对此争论较大,保险公司一般以肇事车辆并非投保车辆进行抗辩,法院对此也没有统一裁判标准。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理由如下:

一、从法律法规上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从立法目的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其最明显的特点是强制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均没有明确套牌车不能交强险也没有明确免责投保交强险的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从立法本意看,保险公司也应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根据此条规定,投保人投保交强险时负有如实告知车辆重要事项的义务。不履行此重要义务,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但根据此条规定,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义务的情形下,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仍然受到一系列条件限制:一是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并给予投保人一个5日的告知期限;二是,一旦投保人在5日内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则保险公司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可见,在交强险保险合同未解除之前,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依据前述规定,套牌车辆投保投保时未尽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此合同解除权不得任意行使。

二、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肇事车辆并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成为保险公司最常见的拒赔抗辩理由,那么,这一理由是否成立呢?

套牌车辆得以投保交强险,原因在于投保人投保时未尽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也未尽合理审慎义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可撤销情形。投保人未尽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义务,从合同法角度看,应当属于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从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看,套牌车辆投保交强险时投保人未尽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因此,套牌车辆投保交强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因投保人未尽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影响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公司可以重新核定计收保险费。

综上,套牌车辆投保交强险,投保人未尽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义务,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在保险公司未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然要承担保险责任,除法定免责事由外,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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