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笔者接到多起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咨询,许多人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有了“权”或“钱”之后,“包二奶”“养小三”,在外面与他人长期姘居,更有甚者与他人生育子女,许多人还以此为荣。中国有句被奉为糟粕的古话:“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我看现在应该改为:“夫妻本是同林鸟,有钱有势各自飞”。俗话说:“糟糠之妻不可欺”,这样的行为不仅有违传统人伦道德,可悲的是自己已经触犯了重婚罪却浑然不知,为了给那些认识模糊的朋友敲敲警钟,笔者现从刑法角度对重婚罪的认定进行解析,以帮助大家对重婚罪有清晰的认识。
一、重婚罪法条依据
《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已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4〕135号《〈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后发生的事实上的重婚关系是否按重婚罪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二、重婚罪的构成要件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意义上的重婚行为主要有四种:
A、登记婚+登记婚;B、登记婚+事实婚;C、事实婚+登记婚;D、事实婚+事实婚。
以上四种情形中,A类情形符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构成要件,侵犯了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是典型的重婚,B类情形,也侵犯了依法成立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10号司法解释,“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C类及D类情形由于刑法设立重婚罪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成立的婚姻关系(登记婚)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婚姻登记秩序。如果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后一个婚姻不管是登记婚还是事实婚,均不构成重婚罪,因为刑法保护的是婚姻登记秩序,鼓励依法登记结婚,而不鼓励事实婚姻。
虽然自1994年2月1日起,民事法上不再承认和保护事实婚姻,但在刑法上该事实婚姻毕竟是对前面法定婚姻的侵犯,仍然构成重婚罪,可这并不是对事实婚姻的承认,而是为了保护法定的一夫一妻制度,即民法与刑法对这个问题所规制的角度不同。
二、 重婚的法律后果
1、刑事责任:《刑法》第258条 有配偶者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已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民事责任:A、重婚的,后一个婚姻无效;B、重婚是离婚的法定理由;C、重婚的,无过错方有权主张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