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被上诉人刘某自2015年陆续借钱给上诉人苏某,前后共计150余万元,其中有三次出具了借条,最后一次2016年10月出具一张60万元的借条,经出借人刘某认定,至起诉之时,苏某仍下欠被上诉人款项46余万元。后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经济来往非常频繁,在双方提交往来流水后,法院只认定了42余万元的本金及较低利率计算相应利息。后上诉人苏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本案中,因双方经济往来较多,已经分不清每笔款项的性质,故法院在认定借还款项时,只有拉通计算得出仍欠款项。
律师建议:1、如本案情形的,建议借贷双方先做结算,便于主张权益,减少利益损失;2、在借条出具时,应当载明利息计算方式,便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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