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6.25第22版,
姐弟对簿公堂,结果出乎意料
梅女士的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梅女士和弟弟梅某两户人家的户籍均登记在被征收房屋内。因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两家发生矛盾和纠纷,梅女士无奈把弟弟告上法院且最终大获全胜。
梅女士的父母育有一子一女,即梅女士和梅某。上世纪六十年代末,梅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去了江西,后在江西安家落户,1973年生有一子叶某。梅女士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1986年,叶某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从江西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叶某在系争房屋附近的学校读完了初中和高中,生活一直由外公外婆照顾。1996年,梅女士的父亲因病去世,之后梅母也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1996年8月,梅女士退休后居住在系争房屋内精心照顾老母亲,但是由于梅某的阻碍,梅女士的户口始终不能迁回系争房屋。
2004年,经过多方交涉,梅女士夫妻二人的户籍终于从江西迁入系争房屋。户籍迁入前,梅女士和丈夫老叶被迫在梅某起草的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书主要内容有“保证户籍迁入后,夫妻二人和儿子不和母亲、弟弟等人抢房子”等。2005年,梅某在老母亲去世后把梅女士夫妻赶出了系争房屋,并将系争房屋对外出租。梅女士夫妻和儿子叶某只好在外租房居住。梅女士只是听说过梅某一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具体情况不了解。
2020年5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8日,梅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63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有梅女士和梅某两家共计六人户口登记在册。梅女士在和梅某协商动迁款分配时遭到拒绝。梅某以梅女士夫妻二人写有书面承诺为由,认为姐姐梅女士一家三口均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梅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梅女士一家三口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首先,叶某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且其自户口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多年,当然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其次,梅女士夫妻户口迁入后不能入住系争房屋的原因是家庭矛盾所致,该情形应按照视为同住人的情况对待。再次,虽然梅女士夫妻出具了书面保证,但保证书的内容含混不清,保证书并没有明确体现梅女士夫妻放弃系争房屋居住利益和动迁利益的意思表示。退一步讲,即便是梅女士夫妻所签署的保证书是有效的,该保证书也仅仅对梅女士夫妻二人产生效力,保证书对叶某不产生任何效力,因为叶某作为成年人并没有在保证书上签字认可。最后,梅某一家是否能够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要以在案证据为依据。
后梅女士一家三人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诉讼过程中,我律师团队经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终于查到了被告福利分房证据。原来早在1985年,弟弟梅某一家三口就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被告一家三人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三原告所有。原告大获全胜,这是一个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预想到的结果。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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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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