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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迁户口,动迁时被要求大半补偿款

2021-03-16
2021年03月16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3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3.12第23版, 宋女士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当年为帮助大弟宋某解决户口入沪的难题,宋女士好心让宋某夫妻的户口迁入自己的房子,没想到等到房子被征收时,宋某一纸诉状把姐姐告上了法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3.12第23版,



 

宋女士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当年为帮助大弟宋某解决户口入沪的难题,宋女士好心让宋某夫妻的户口迁入自己的房子,没想到等到房子被征收时,宋某一纸诉状把姐姐告上了法院,要求获得大部分征收补偿利益。

 

宋女士和宋某、宋某某为同胞三姐弟关系。宋女士的父母原在上海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三姐弟均出生在此。上世纪六十年代宋某大学毕业后去了贵州工作,后在贵州和上海老乡黄某结婚,生有一子小宋。宋女士结婚后户口即从父母公房处迁入夫家,上世纪末父母亲去世后,父亲承租人名下的公房一直由小弟宋某某一家三口居住。1993年宋女士在单位分配到一套小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受配人为宋女士一人,宋女士的户口即从夫家迁入系争房屋。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宋某一家的户口因政策原因,本可以从外地迁入上海,但是在小弟宋某某的阻拦下,宋某一家的户口一直无法迁入父母的公房处。19954月,小宋的户口从贵州迁入上海的外婆公房处,19966月,宋某、黄某夫妻的户口也迁入该公房处。199712月,黄某母亲的公房被拆迁,宋某、黄某和小宋一家三口作为安置人口享受了公房拆迁利益。

 

房屋被拆迁后,宋某一家三口的户口欲迁入宋某父母的公房时,依然遭到宋某某的坚决拒绝。宋女士考虑到同胞亲情,答应让宋某一家三人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以解决户口无处安置的困境,同时把系争房屋让给宋某一家暂时居住。当时宋某夫妻满心感激,一再承诺会给付宋女士房租,承诺等到自己有了房子,会尽快把户口迁出。没想到宋某一家把获得的动迁款投入股市后被套牢,后又因小宋陷入“套路贷”被骗,宋某一家始终没有买到房子,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里。

 

2019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16日,宋女士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470万余元。宋女士考虑到宋某一家的经济状况,本打算给他们分享一部分征收补偿利益,没有想到的是,宋某竟然要求四分之三的征收补偿款归自己一家三口所有。宋某声称自己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长期实际居住,是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在遭到宋女士坚决拒绝后,宋某夫妻竟多次到宋女士家里闹事,黄某还动手撕扯殴打宋女士,邻居因此报了警。宋女士对此十分气愤和伤心。

 

宋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宋某一家应该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全部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宋女士所有。首先,宋某一家已经在上海他处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在本次公房征收中不再重复享受公房征收利益,应排除其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其次,从房屋来源看,系争房屋是宋女士受配的公房,宋某一家和房屋来源没有任何关联,宋某一家户口迁入纯属于他人帮助性质,且本次征收没有因为户口因素额外增加征收补偿利益。故虽然宋某一家三口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但纯属于借住他人房屋性质,其三人对系争房屋并无居住权,当然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后宋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法庭调查,认定原告一家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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