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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原创)代持人暗售房产,实际权利人如何维权

2026-08-25
2026年08月25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周某因不具备购房资格,以表弟赵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后赵某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周某得知后,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周某在沪经营建材生意多年,积蓄颇丰,名下有数套房产。2018年,

周某因不具备购房资格,以表弟赵某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赵某名下。后赵某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周某得知后,通过诉讼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

周某在沪经营建材生意多年,积蓄颇丰,名下有数套房产。2018年,经中介介绍看中一套上海的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市值约500万元。彼时上海仍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周某已无购房资格,便找表弟赵某商议,以赵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购房款全由周某支付。双方签有书面代持协议,约定系争房屋实际归周某所有,赵某仅代为挂名,未经周某同意不得处分。赵某当时收入微薄,周某不仅让其搬入系争房屋免费居住,还帮他介绍工作,赵某心怀感激,一口答应。此后数年间,系争房屋一直由赵某居住,物业费水电费均由周某按月转账缴纳,房屋维修亦由周某安排。2023年,赵某因投资失败欠下巨额债务,债权人频繁上门催逼。赵某走投无路,想到自己名下还登记有一套房产,便起了贪念,瞒着周某找到中介挂牌出售。虽然房价和购房时相比价格下跌,但市价仍达350万元,赵某竟以255万元价格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周某直至收到物业公司电话通知,称新业主已来办理更名手续,方才得知房屋已被售卖,当即找赵某质问。赵某振振有词地称产证登记在他名下,他有权处分。周某气愤不已,但赵某已将售房款大部分用于还债,追回无望,无奈之下周某将赵某及钱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

周某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核心问题。第一,关于系争房屋的实际权利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系争房屋虽登记在赵某名下,但购房款系周某全额出资,双方签有书面代持协议,周某系实际权利人。代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赵某仅系名义登记人,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出售系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第二,关于买受人钱某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须同时满足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已办理登记三个条件。本案中赵某售价255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350万元,不属于合理价格。钱某作为买受人,在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下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

后周某委托我们代理诉讼。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与我们的分析一致。法院经审理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在赵某名下,但实际权利人为周某,赵某未经周某同意擅自出售系无权处分。钱某购买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取得,判决赵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周某名下。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赵某败诉后追悔不已,事后坦言当初以为产证在自己名下就可随意处分。此案提醒大家,借名买房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应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并妥善保留全部出资凭证。实际权利人发现代持人擅自处分房产后,应及时通过诉讼依法维权,并可主张买受人不构成善意取得以阻却产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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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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