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养协议”无效 赡养义务必担
——新疆巩留县法院判决五子女共同赡养老父
父母离婚时私下约定:父亲由长女赡养、母亲由三子赡养,这类子女分工赡养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若父母一方突遭变故陷入生活困境,其他子女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件,明确作出司法判定:父母婚姻关系即便解除,子女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始终不变,不能通过家庭内部私下协议予以免除。
马某甲与热某原系夫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2023年1月,双方协议离婚,并自行达成赡养约定:父亲马某甲由长女马某乙赡养,母亲热某由三子马某丙赡养。
2025年1月至3月,马某甲因Ⅱ型糖尿病、上呼吸道感染、慢性细支气管炎、后天性肾囊肿,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同年5月,其务工期间意外摔伤致肱骨骨折,再次入院诊疗。接连患病及意外受伤,让马某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陷入窘迫困境。
此后,马某甲向五名子女主张赡养费及医疗费用,部分子女以父母离婚时有明确“分养协议”为由,拒绝承担赡养责任。无奈之下,马某甲将五名子女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会割裂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及法律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成年子女对年老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属于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家庭内部分养约定而豁免。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五名子女分别按月支付马某甲赡养费,平均分担其已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并定期对老人进行探望慰藉。
法官温馨提醒:
赡养老人是法定责任,更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离婚仅变更父母双方的婚姻关系,不会切断子女与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子女赡养义务不以父母婚姻存续为前提,亦不因父母离婚、分居或再婚而免除。家庭内部任何“分工包干”赡养约定,均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赡养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涵盖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法律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守护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