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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转载)本案农村外嫁女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2025-06-09
2025年06月09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0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转载自江苏法院网本案农村外嫁女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出生后随其父户籍落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地村庄,其父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包含原告宋某的人头地。 2003年,该村村

本案例转载自江苏法院网

本案农村外嫁女有权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案情简介

 

原告宋某出生后随其父户籍落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某地村庄,其父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中包含原告宋某的人头地。

 

2003年,该村村庄土地大面积被征用,该村民小组确定征地补偿费用分配方案为费用按增加或减少现有人口分配,过世、出嫁扣除的不参加分配,新婚、新生增加的参加分配(新婚、新生没有土地的照样参加分配)。随后,该村一直按照该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宋某亦获得相应补偿。

 

2012年,原告宋某与外村居民结婚,婚后户籍未迁出,婚后未享有其丈夫户籍地的相关土地权益。2023年,宋某所在村庄因征地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宋某因已出嫁未能获得该土地补偿款。于是,其向村集体提出要求参与分配无果,与同为出嫁女其他三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她们征收补偿费用。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宋某的户籍一直在所在村庄,且作为所在家庭的成员分得承包地,出嫁前亦作为该村成员领取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婚后未享有丈夫户籍地的相关土地权益,表明宋某系所在村庄经济组织成员,其身份并不因是否出嫁而改变。

 

宋某所在村庄有权依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土地补偿费,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据此所作出的决定无效。该村集体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而取消其分得相应征地补偿款的权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宋某作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分得其应有份额,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平等享有各项权益,村民自治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权益。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妇女,有权获得其份额内的征地补偿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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