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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产权人为何没有获得房屋动迁利益

2025年04月01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源自《新民晚报》 产权人为何没有获得房屋动迁利益私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应归属于私房产权人,但汪某作为私房产权人,在房屋征收共有案件纠纷中,通过法院判决,最终未获任何利益,这个案子有点不一般。


本案例源自《新民晚报》





 

产权人为何没有获得房屋动迁利益

私有房屋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应归属于私房产权人,但汪某作为私房产权人,在房屋征收共有案件纠纷中,通过法院判决,最终未获任何利益,这个案子有点不一般。

 

19985月,曹先生的父亲老曹和汪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汪某把位于上海的一套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售给老曹,房屋价款为人民币21万元。合同签好后当日,老曹交付定金2万元。房屋交付后,老曹向汪某支付了10万元,合同约定先交房后过户。房屋交付后还没等到产权过户,汪某以家庭急需钱款为由要求老曹付清款项,爽快的老曹便把剩余9万元尾款付清了。没有想到的是,付清房款后,汪某竟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过户。19993月,老曹突发疾病去世。老曹的父母均先于老曹亡故。系争房屋由老曹的妻子王女士和儿子小曹二人居住。2008年,王女士又找到汪某,要求汪某配合产权过户,但汪某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再补贴给他50万元,否则不予配合过户。房屋产权过户的事就这样一拖20多年。

 

2023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726日,汪某作为房屋产权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960万余元。王女士和小曹多次找到动迁组人员交涉,但被告知,动迁组只认房产登记的房屋产权人,如果有产权纠纷,建议去法院诉讼解决。王女士和小曹试图联系汪某,但汪某避而不见,这让王女士母子十分着急和无奈。

 

王女士和小曹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全部归属于王女士和小曹二人所有。私有房屋的征收遵循产权平移原则,私房征收补偿针对的是房屋产权人,但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汪某仅仅是形式上的产权人,虽有产权人之名,但无产权人之实。系争房屋早在20多年前就已经出售,购买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房屋早已经交付,且购买人家庭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20多年,房屋产权本应该过户登记在购买人老曹名下,但由于出卖人汪某的拒不配合及老曹的亡故,产权一直处于原产权人状态,即便如此,汪某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对系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王女士和小曹作为老曹的法定继承人,本早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汪某配合产权过户,诉请确认系争房屋的产权归属,但征收决定下达后,法院一般不再受理征收地块的产权纠纷案件,只能通过征收补偿利益纠纷另案解决。

 

后王女士和小曹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母子二人作为原告把汪某告上了法院,要求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原告所有。为防止被告把钱领走,我们在诉讼中申请了财产保全,将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全部予以查封冻结。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审理认为,老曹和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房人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早已实际交付,虽未办理产权过户,但被告实际上早已丧失了对系争房屋的物权,也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原告作为购房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基于继承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据此,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归两名原告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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