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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离婚多年,她依然分得房屋动迁款

2025-02-10
2025年02月10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3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源自《新民晚报》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离婚多年,她依然分得房屋动迁款沈女士离婚多年后,其前夫章某承租的公房被征收,通过诉讼沈女士依然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沈女士和章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

本案例源自《新民晚报》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离婚多年,她依然分得房屋动迁款

沈女士离婚多年后,其前夫章某承租的公房被征收,通过诉讼沈女士依然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沈女士和章某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1994年章某在其单位分得一套位于上海某区的两居室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受配人为其夫妻二人,章某为承租人。分房时,沈女士和章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98年初开始,章某因有婚外情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沈女士虽然为挽救这段婚姻作出了努力,但最终双方还是结束了这段婚姻。20015月,二人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因系争房屋为公房,离婚协议中不作分割。离婚后二人分住在系争房屋的不同房间,后沈女士考虑到居住不便,于20023月外出租房居住,之后系争房屋由章某一人居住。20046月,沈女士出国闯荡,在国外居住了近二十年。2008年章某和王女士结婚,2009年章某和王女士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搬出了系争房屋,之后系争房屋被章某对外出租,直到被征收。沈女士和章某偶有联系,但章某一直声称自己一人在系争房屋居住。

 

2023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19日,章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8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章某和沈女士二人的户口。20235月,沈女士回沪探亲时偶然得知系争房屋被征收的消息,遂联系章某,对方竟说房屋是离婚后被拆迁的,沈女士不享有该套房产的任何动迁利益,对沈女士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要求予以拒绝。经多方协调,章某只愿给沈女士50万元。

 

沈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认为沈女士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沈女士和章某二人之间均等分配。首先,沈女士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为公房,沈女士是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其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连续居住多年,只是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无法在涉案房屋内居住下去。沈女士是系争房屋户籍在册人员,本市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虽居国外,但并未加入外国籍。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其和章某的婚姻关系虽然不存在了,但沈女士在系争房屋中具有同住人地位是无疑的,其应该享有的动迁利益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被剥夺。其前夫章某的做法明显侵犯了她应有的合法财产权益。其次,章某虽为承租人,但其没有多分征收补偿款的法定理由。房屋征收前,章某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虽为承租人,但其不具备多分动迁利益的法定理由,动迁利益应当在沈女士和章某之间均等分配。

 

后沈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为防止章某领走动迁款,我方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涉案征收补偿款予以司法冻结。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沈女士为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户口迁入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离婚事实和其在国外生活的经历并不影响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被告章某虽为承租人,并无多分的理由。最终法庭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均等分割。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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