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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弟弟手持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

2025-01-10
2025年01月10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7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5年1月3日第16版 弟弟手持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邱女士的父母生前留下一套房产。房产继承诉讼中,邱女士的弟弟邱某以父母留有遗嘱为由,要求房产归己所有。但邱某提供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513日第16




 

弟弟手持打印遗嘱被认定无效

邱女士的父母生前留下一套房产。房产继承诉讼中,邱女士的弟弟邱某以父母留有遗嘱为由,要求房产归己所有。但邱某提供的遗嘱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法院判决房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邱女士和邱某为同胞姐弟。邱家父母在上海某区留下一套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原为邱父上世纪七十年代分得的一套公房,邱女士和邱某都曾在系争房屋居住。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邱女士婚后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1987年邱某婚后户口也从系争房屋迁出。1994年邱家父母将系争房屋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邱父一人名下。1998年邱母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由邱父一人居住。2010年邱父患脑梗后生活不能自理,邱女士和邱某便轮流照顾老人。邱母去世后,两位老人名下的大额存款均转给了邱某,邱父的工资收入也由邱某支配。邱女士顾及亲情,对父母的财产从未提出任何要求。2017年邱某想把系争房屋产权过户至自己名下,曾要求邱女士放弃系争房屋的产权,遭邱女士婉拒。20207月,邱父去世,之后系争房屋被邱某对外出租。2022年邱某再次要求邱女士放弃系争房屋的继承权,遭拒后,邱某一纸诉状将邱女士告上了法院。邱某提供了老父亲生前签名的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有:我在系争房屋中的产权份额和我继承的产权份额均由我的儿子邱某一人继承。邱女士接到法院的诉讼材料后,十分意外。邱女士判断,依据老父亲生前的一贯做法,是不会书写遗嘱的,老父亲曾不止一次说过系争房屋要留给子女平分。邱女士对老父亲签名的这份遗嘱无论如何都不能理解。

 

邱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仔细阅看了邱某向法院提供的起诉材料,发现其提供的遗嘱并非老父亲的自书遗嘱,该遗嘱的主要内容为电脑打印字体,只是有老父亲的签名和签署的日期,没有见证人签名。我们认为,该份遗嘱应当认定为无效,系争房屋应当由原告和被告二人均等继承所有。民法典1136条对打印遗嘱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按照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见证人在现场见证,见证人应当是和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该打印遗嘱仅仅有遗嘱人签名,没有见证人见证和签名,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原告和被告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系争房产,因此遗产应当由二人均等继承所有。

 

后邱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诉讼中,虽然邱某申请了所谓的见证人出庭作证,但鉴于其提供的遗嘱原件上没有见证人签名,且两位见证人在法庭上的表述前后不一,自相矛盾,法庭认定原告提供的遗嘱不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认定原告提供的遗嘱为无效,认为系争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认为鉴于原告和被告都对父母尽了赡养和照顾义务,系争房屋的产权应当由原告和被告均等继承所有。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由原被告均等继承所有,继承后原被告各享有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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