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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转载)签订离婚协议后欲反悔 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被驳回

2024-11-26
2024年11月26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32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文转载江苏法院网签订离婚协议后欲反悔以“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被驳回 当你以为的“假离婚”最后变成了“真别离”,此时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申请撤销离婚协议


本文转载江苏法院网



签订离婚协议后欲反悔“受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被驳回

 

当你以为的“假离婚”最后变成了“真别离”,此时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款,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如东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申请撤销离婚协议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李先生和张女士在民政局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登记离婚手续。协议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配,双方名下的房屋、车辆都归张女士所有,贷款也由张女士负责偿还。离婚后,李先生欲与张女士复合,孰料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多次协商未果后,李先生以刘女士为规避债务欺骗其“假离婚”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在法庭上,刘女士声称离婚是因为李先生的过错导致,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条款也是双方真实的想法,不存在逃避债务的情况。即便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也无法通过离婚来规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刘女士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李先生虽主张“受欺诈”,但对其主张的事实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80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该条规定明确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具有同等效力,即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法律上并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

 

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离婚协议的纠纷时,尽管肯定了解除身份关系条款的效力,但仍需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配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条款有其特殊性,需要结合子女抚养、债权债务分配等条款综合判断。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配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当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配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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