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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失而复得的征收补偿款

2024年11月18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2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11.15第16版 失而复得的征收补偿款五年前,刘先生的父亲老刘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小王用来购买了商品房,小王本以为外公老刘转给自己的动迁款不会有任何闪失,没想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11.1516




 

失而复得的征收补偿款

五年前,刘先生的父亲老刘居住的房屋被征收了。房屋征收补偿款被小王用来购买了商品房,小王本以为外公老刘转给自己的动迁款不会有任何闪失,没想到一场官司下来,法院判决小王向刘先生返还征收补偿款。

 

老刘夫妇生有一子(刘先生)一女(刘女士)。1988年老刘的妻子因病亡故,之后老刘一人居住在上海一套老公房内(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其本人。刘先生和刘女士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1年刘女士和王先生结婚,生有一子小王。1986年刘女士享受了单位分配的一套福利房,房屋受配人为刘女士一家三口,2001年刘女士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90年刘先生和杨女士结婚,1993年杨女士在其母承租的房屋动迁时获得了一套安置房。但刘先生的户口自出生到房屋征收,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内。2005年刘先生夫妇因工作原因去了国外发展,一呆就是十几年。2020年之后,刘先生三年多未回国。20192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同年312日,老刘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了征收补偿款76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老刘、刘先生、刘女士三人户口。20224月,老刘去世。

 

202210月,刘先生回沪后才发现,早在20198月老父亲名下的房屋动迁款已全部转账到小王名下,小王用动迁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刘先生找到刘女士和小王,他们俩异口同声地说,钱款是老刘自愿赠与给小王的。之后,小王对刘先生置之不理。

 

刘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理应在老刘和刘先生之间分配。老刘已亡故,老刘生前转入小王名下的大额钱款是否属于赠与性质要看相关证据,若非赠与行为,则小王应当予以返还。首先,刘先生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其本人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其次,刘女士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因其享受过公房动迁福利,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虽然老刘亡故,但小王把全部征收补偿款转走,显然侵犯了刘先生应当获得的财产权益。

 

后刘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刘先生把刘女士、小王告上了法院。诉讼中,小王向法庭提供了多份录音证据,以证明老刘生前是把动迁款赠与给他的。法庭还查明,老刘不会使用智能手机,七百多万元款项是小王在自己的手机上下载网银绑定老刘的账户将钱款转入老刘账户。小王陈述其是按照老刘的意思转账的,但老刘曾在多份录音中表示90岁了,要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屋。老刘生前未留遗嘱,根据庭审情况,老刘账户向小王网银大额转账,不能排除赠与的合理怀疑。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为系争房屋动迁款理应在老刘和刘先生之间分配。认定小王取得的征收补偿款系代为持有行为,认定小王应当向老刘的继承人返还支付。鉴于老刘亡故,其名下财产份额由刘先生和刘女士均等继承取得。最终法庭判决刘先生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570万元,判决该款项由被告小王向刘先生支付。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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