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11.01第16版
享受过动迁利益也能认定为公房同住人
赵先生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赵先生曾享受过房屋动迁利益,但通过一场诉讼,他依然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获得了征收补偿利益。
赵先生和赵某为同胞兄弟。二人的父母在上海留下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原为赵父承租,赵先生兄弟俩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3年赵某和姚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小姚,姚女士在1991年分得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姚女士和小姚。分房后,赵某一家三口从系争房屋搬出,但赵某的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1984年,赵先生和杨女士结婚,婚后和父母居住在系争房屋,2000年前后,赵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赵先生夫妇居住,直至房屋被拆迁。2001年,赵先生在本市他处购买了一套一室户房屋,所购房屋产权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所购房屋一直对外出租。该房屋在2018年被拆迁,赵先生作为房屋产权人获得了动迁安置。
2023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2日,赵先生和赵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856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赵先生夫妇和赵某三个人的户口。在协商动迁款分配时,赵某认为赵先生享受过房屋动迁利益,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动迁利益。赵某坚持两家均分,不肯作出任何让步。
赵先生夫妇找到我们咨询。我们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在赵先生、杨女士和赵某三人之间分配,赵先生夫妇因为征收时居住在系争房屋,还可适当多分征收补偿款。首先,赵先生曾享受过的是私房动迁利益,且赵先生是私房产权人,因此,这并不影响其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私房拆迁补偿是对房屋价值本身的替代补偿,并附之以政府附加的福利待遇,其主要内容是房屋价值补偿,被安置人应获利益的主要权源为所有权,故基于产权人身份而在他处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而作为非产权人在他人所有的私房拆迁过程中被明确为被安置对象,享受了住房福利,则应认定其已享受过相应拆迁安置。换句话说,赵先生作为私房产权人享受的拆迁安置不能算享受过动迁福利,如果赵先生在他人拥有产权的私房动迁中作为被安置人,则应认定为赵先生享受过动迁福利。其次,赵某和杨女士也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赵某虽搬离系争房屋多年,但其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婚前长期居住,其本人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符合同住人条件。杨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符合同住人条件。另外,赵先生夫妇因为动迁前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因此,可以单独享有与实际居住搬迁有关的补偿款项,可以适当多分。
后赵先生夫妇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赵先生夫妇作为原告把赵某告上法院,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作为产权人享受的动迁利益不具有福利性质,不影响其本人系争房屋同住人身份,系争房屋应当在赵先生夫妇和赵某三人之间分配。赵先生夫妇动迁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可以适当多分相关补偿利益,最终法庭判决原告赵先生夫妇获得征收补偿款586万元,剩余270万余元归被告赵某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