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10.18第16版
离婚后,她获得一套动迁安置房
小梅和小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刘家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被拆迁,获得了多套动迁安置房。小梅和小刘离婚后,小梅通过诉讼最终获得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动迁安置房。
小梅为外地户籍在沪务工人员,2008年和上海农村居民小刘结婚,婚后小夫妻俩和小刘父母同住在一套二层独栋楼房内(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为农村宅基地房,由小刘父母于2003年翻建而来。2015年5月,系争房屋被拆迁,动迁部门对房屋面积及居住人员进行了核定,小刘、小梅和小刘父母共4人被列为安置人员,并确定了动迁房屋核定面积及实际安置房屋面积。签署动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该户以优惠价格购得动迁安置房4套并领取现金补偿若干,之后4套动迁安置房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19年10月,小梅与小刘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因系争房屋的拆迁利益涉及小刘父母,在离婚案件调解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之后,小刘和父母均认为,系争房屋来源于小刘婚前,婚后未进行过房屋改扩建,小梅对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故小梅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动迁安置补偿款不享有权利。考虑到动迁时小梅实际居住于被拆房屋,小刘只愿给小梅补偿款5万元。
小梅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小梅当然有权分得系争房屋动迁安置利益。小梅是否享有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应以动迁部门是否将其核定为安置对象为准,且小梅应与户内其他人员平等分享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小梅婚后未参与系争房屋改扩建,可酌情少分。首先,农村妇女应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村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利是国家为解决农村村民居住需要而供给农村村民的具有福利性和保障性的权利。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规定,既表明农村村民只能以户为单位申请和使用宅基地,村民个人无法申请获得宅基地,又蕴含着户内成员平等享有宅基地权利的立法价值追求。只要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应平等享有宅基地的福利性和保障性。因此,婚后入户的农村妇女理应平等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而不因其对地上房屋的建设是否有贡献而不同。其次,动迁安置面积核定可视为对宅基地权利的“重新确认”。目前,农村宅基地的权利登记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境。农村妇女在婚嫁入户夫家之后,如未对宅基地上房屋申请改扩建,其宅基地权利很难得到“登记”体现,而户内成员会随时间推移而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宅基地房屋征收前,动迁部门往往都要对户内人员进行重新核定,对安置面积进行最终确定。通俗来说,可以将动迁安置人员的核定视为对宅基地权利的“重新确认”,以最终确认动迁被安置人员和动迁补偿的权利人。在重新确认中被纳入被安置人的人员,就应当认定为动迁安置对象,并享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动迁补偿的权利。
后小梅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小梅把小刘等告上法院,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动迁利益。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经过审理判决原告小梅获得了一套两居室的动迁安置房。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