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载人民法院报
欠债260万却借分家为由送房给儿子
法院:无偿转让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撤销相关约定
尚欠他人本息260万余元,却以分家为借口将自有房产无偿转让给儿子,债权人得知后,以恶意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近日,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出判决,依法撤销被告吴某分家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判令吴某的长子返还受让房产权。
2019年11月,李某诉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无为法院一审判决后,吴某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吴某归还李某借款本金、利息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吴某借故一直未偿还欠债。法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吴某共欠李某本息260万余元。
2022年底,李某获悉吴某所在自然村被纳入政府征地拆迁计划,而吴某的房屋在征地拆迁范围内,随即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在得知吴某订立了分家协议,将其所有的老宅基地四间砖混平顶房中的北边两间房屋产权无偿转让给其长子后,李某认为这将导致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吴某的转让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系吴某夫妇早年的自建房屋,吴某虽在诉讼中辩称北边两间平房已于2005年分家时归长子所有,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佐证,故应以本案争诉的分家协议实际签订时间即2022年作为处分该两间平房的时间。此时,吴某在尚未偿还李某债务的情况下,将其与配偶共同所有的两间平房无偿赠与其长子,该行为减少了吴某的责任财产,且客观上李某的债权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未得到实现,故该无偿赠与行为已严重损害到债权人李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吴某与其家人签订的分家协议中关于老宅基地四间砖混平顶房中的北边两间房屋产权归其长子所有的约定,其长子将北边两间砖混平顶房的产权予以返还。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