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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一套房同事三人共同拥有,动迁款怎么分?

2024年09月18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9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9.13第16版 一套房同事三人共同拥有,动迁款怎么分?小赵父亲老赵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对该房,老赵生前和刘某、胡某有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征收期间老赵突然去世,在小赵不认可协议的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9.1316




 

一套房同事三人共同拥有,动迁款怎么分?

小赵父亲老赵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对该房,老赵生前和刘某、胡某有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征收期间老赵突然去世,在小赵不认可协议的情况下,刘某和胡某通过诉讼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动迁款。

 

1984年,老赵和刘某、胡某同在上海某单位工作,为同事关系。当时单位拥有的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提供给三人居住使用,1992年住房改革时,单位和三人协商,准备把单位的公房承租权让渡给老赵、刘某、胡某三人。后三人经协商决定,由老赵代表三人承租系争房屋。1992421日,三人签订了书面协议,协议内容有:“……单位因为三人的工作突出业绩,将该房屋永久提供给三人居住使用,由三人承租;……三人一致决定该房屋由老赵代表三人作为房屋承租人;……若今后房屋购买成产权,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若房屋今后被拆迁,所有的动迁利益由三人平均分配。协议签订后,系争房屋承租人登记为老赵。2000年后,三人先后在沪他处购房后搬离。20011月,系争房屋被老赵出租,租金三人均分,直至被征收。

 

2023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于228日发布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公告。同年412日,老赵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921万余元。同年52日,老赵突发心肌梗死不幸去世。老赵夫妻生有一子小赵,老赵妻子已于1998年亡故,老赵父母均先于老赵亡故。老赵去世后,刘某和胡某找到小赵,说明系争房屋来源及协议书情况,遭小赵拒绝。小赵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房,承租人是其父亲,父亲老赵是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后去世的,系争房屋内没有登记户口,所有动迁利益均应归属父亲一人名下。小赵还认为,刘某和胡某的户口没有登记在系争房屋,二人不是承租人,即便签署系争房屋的分配协议也是无效。虽然刘某和胡某愿适当作些让步,但小赵始终不同意和刘某、胡某分享利益,这让刘某和胡某十分无奈。

 

刘某和胡某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俩梳理分析案情,认为分配协议合法有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在刘某、胡某和小赵三人之间均分。首先,老赵和刘某、胡某三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内容应当得到遵守。从系争房屋来源看,系争房屋当年是工作单位分配给老赵、刘某、胡某三个人的,本应当由三人共同承租,只是由于不方便,约定系争房屋由老赵一人作为承租人代三人承租,房屋实际也是由三人共同使用的,后期系争房屋对外出租的租金也是由三人共同享有的。虽然刘某和胡某的户口不在系争房屋,但协议对系争房屋动迁利益的归属是有明确约定的,任何一方均无权推翻。其次,老赵是在系争房屋被征收后去世的,小赵作为老赵的唯一继承人,有权继承老赵的财产份额,但小赵无权推翻上述的三人书面协议内容。

 

后刘某和胡某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书面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得到遵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原告刘某、原告胡某和被告小赵三人之间平均分配。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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