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8.30第15版
私房动迁被安置,能否认定享受过动迁福利?
刘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刘先生和弟弟刘某最终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虽然刘先生曾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但他仍以房屋同住人身份获得了房屋动迁利益。
刘先生和刘某为同胞兄弟。刘家父母在沪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刘先生父亲老刘,刘先生兄弟俩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3年刘先生婚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但其本人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1996年刘先生夫妇在沪他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登记在其夫妻二人名下,1999年该产权房被拆迁,刘先生夫妇作为被安置人获得动迁利益,并用获得的动迁安置款购买了新的商品房。1985年刘某和梅女士结婚,刘某婚后住在系争房屋,1994年刘某夫妇在沪他处购买房屋后从系争房屋搬出。1995年梅女士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但刘某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刘先生的父母去世后,系争房屋被刘某出租,承租人一直未变更。
2022年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刘先生和刘某二人的户口。同年9月16日,刘先生兄弟俩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82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刘某认为刘先生作为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享受过房屋拆迁补偿利益,应当属于享受过房屋拆迁福利,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刘先生已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无房”的要求,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认为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都应属于他一人所有。经多次协商,刘某最终只同意给刘先生30万元。
刘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有房屋征收过程中,户内人员之前在他处私有房屋拆迁中获得过拆迁补偿利益是否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根据上海法院的司法裁判口径和大量相关案例,我们认为刘先生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本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刘家兄弟俩之间均分。私房拆迁补偿,是对房屋价值本身的替代补偿,并附之以政府附加的福利待遇,其主要内容是房屋价值补偿,被安置人应获利益的主要权源为所有权,故基于产权人身份而在他处获得的拆迁补偿利益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性质房屋。而作为非产权人在他人所有的私房拆迁过程中被明确为被安置对象,享受了住房福利,则应认定其已享受过相应拆迁安置。刘先生为私房产权人,因此其享受过的私房动迁安置不应被认定为享受过福利性房屋,不影响其参与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依然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刘某作为户籍在册人员,因长期居住过系争房屋且他处未享受过公房福利,也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系争房屋动迁利益应由兄弟俩均分。
后刘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认定刘先生作为私房产权人在私房拆迁中所获的拆迁利益不能视为享受过住房福利,该情形不影响刘先生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身份。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原告和被告之间均分。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