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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转载)丈夫擅自借款 需要妻子共同承担债务吗?

2024年07月24日 | 发布者:韩迎春 | 点击:9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本文转载江苏法院网丈夫擅自借款需要妻子共同承担债务吗?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陈楠许晴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欠条上仅有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另一方需要偿还欠款吗?  &


本文转载江苏法院网


丈夫擅自借款需要妻子共同承担债务吗?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陈楠许晴

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欠条上仅有一方签字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呢?另一方需要偿还欠款吗?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张先生向刘某借款15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刘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期一年,到期还本付息。后因到期未清偿,经刘某多次催收,仍有10万元尚未偿还,刘某无奈起诉至法院,并要求张先生的配偶王女士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女士与本案借款人张先生系夫妻关系,虽借款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中并无王女士签名,事后王女士未追认共同借款,而原告刘某亦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张先生、王女士共同生活、经营,因此,无法认定本案借款系张先生、王女士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刘某诉请张先生与王女士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遂判决张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驳回刘某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原告刘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最终其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也因此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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